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14年) 第61.43条
第61.43条 实践考试的一般要求
判断执照或者等级申请人的操作能力应当依据下列标准:
按照经批准的实践考试标准,安全完成相应执照或者等级规定的所有动作和程序;
熟练准确地操纵航空器,具有控制航空器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判断力;
能灵活应用航空知识;
如果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为单驾驶员操纵,则应当演示其具有单驾驶员的独立操作能力。
如果申请人未能按照本条(a)完成任一必需的驾驶员操作,则该申请人实践考试为不合格。在申请人合格完成任一驾驶员操作之前,该申请人不得取得所申请的执照或等级。
由于恶劣的天气条件、航空器适航性或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发生时,考试员或者申请人可以随时中断考试。如果实践考试中断,在符合下列规定时,局方可以承认申请人已经完成并合格的操作:
申请人在中断实践考试后60天内通过剩下的实践考试;
申请人在继续考试时应当出示中断考试证明。
申请人在一个或者多个操作上不合格,则该实践考试应判定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