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14年) 第61.39条

第61.39条 实践考试的准考条件

申请人参加按本规则颁发执照或者等级所要求的实践考试,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在接受实践考试前24个日历月内已通过了必需的理论考试,并出示局方给予的理论考试成绩单;

已经完成了必需的训练并获得了本规则规定的相应飞行经历;

持有局方颁发的有效体检合格证;

符合颁发所申请执照或等级的年龄限制;

具有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的签字,证明该授权教员在申请日期之前的60天内,已对申请人进行了准备实践考试的飞行教学,并且认为该申请人有能力通过考试;

持有填写完整并有本人签字的申请表。

对于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或者在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增加等级的申请人,如果在实践考试前已被CCAR-121的合格证持有人持续雇佣担任飞行机组成员,并且完成所申请执照和等级相对应的经批准训练大纲规定的训练,则该申请人可以偏离本条(a)(1)的规定,持超过(a)(1)规定期限的理论考试成绩单参加相应的实践考试。

申请人没有在一天内完成申请执照或等级实践考试的全部科目,所有剩余的考试科目应当在申请人开始考试之日起的60个日历日内完成,没有在该60个日历日内完成的,申请人应当重新参加全部实践考试,包括重新完成已经完成的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