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14年) 第61.235条

第61.235条 地面教员的权利

初级地面教员等级的持有人具有下列权利:

提供按本规则颁发私用驾驶员执照或者相关航空器等级所要求的航空知识地面训练;

提供私用驾驶员执照定期检查所要求的地面训练;

签字推荐申请人参加按本规则颁发私用驾驶员执照所要求的理论考试。

高级地面教员等级的持有人具有下列权利:

提供按本规则颁发任何执照和相关等级所要求的航空知识地面训练;

提供任何驾驶员执照定期检查所要求的地面训练;

签字推荐申请人参加按本规则颁发的任何执照所要求的理论考试。

仪表地面教员等级的持有人具有下列权利:

提供按本规则颁发仪表等级所要求的航空知识地面训练;

签字推荐申请人参加按本规则颁发仪表等级所要求的理论考试。

地面教员执照持有人在其执照的等级限制内,有权在接受其训练或者推荐的每个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者其他训练记录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