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14年) 第61.125条

第61.125条 航空知识要求

申请人应当接受并记录授权教员提供的地面训练,完成下列与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相应的地面训练科目或者自学课程:

航空法规:

与私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有关的规章条例;飞行规则;高度表拨正程序;相应的空中交通服务措施和程序。

飞机、飞艇、直升机和倾转旋翼机类航空器的一般知识:

动力装置、系统和仪表的工作原理及其功能。

有关类别航空器和动力装置的使用限制;飞行手册或其他相应文件中的有关操作资料。

对于直升机和倾转旋翼机,传动装置(传动齿轮系)(如适用)。

对于飞艇,气体的物理特性与实际应用。

飞行性能、计划和装载:

装载及重量分布对飞行特性的影响;重量和平衡计算。

起飞、着陆和其他性能数据的使用与实际运用。

适合于按照目视飞行规则私人运行的飞行前准备和航路飞行计划;空中交通服务飞行计划的准备和申报;相应的空中交通服务程序;位置报告程序;高度表拨正程序;交通密集区的运行。

人的行为能力:

人的行为能力,包括威胁和差错管理的原则。

气象学:

初级航空气象学的应用;气象资料的使用和获得气象资料的程序;测高法;危险气象条件。

领航:

空中领航和推测领航技术的实践;航图的使用。

操作程序:

在操作表现方面运用威胁和差错管理。

高度表拨正程序。

航空文件,如《航行资料汇编》、《航行通告》、《航空代码及缩略语》的使用。

适当的预防程序和应急程序,包括为避让危险天气、尾流和其他运行危险所采取的行动。

对于直升机和倾转旋翼机(如适用),带油门的缓慢垂直下降;地面共振;后行桨叶失速;动力侧滚翻转和其他操作危险;与目视气象条件飞行相关的安全程序。

飞行原理:

飞行原理。

无线电通话:

适用于目视飞行规则运行的通信程序和用语;如遇通信故障应采取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