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14年) 第61.247条
第61.247条 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对于违反本规则第61.63条(1)或(2)款的执照或等级申请人,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的处罚,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执照或等级;对于执照或等级持有人,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的处罚,撤销其相应执照或等级,当事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执照或等级。
对于违反本规则第61.63条(3)或(4)款的执照持有人,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于违反本规则第61.63条(1)或(2)款的执照或等级申请人,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的处罚,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执照或等级;对于执照或等级持有人,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的处罚,撤销其相应执照或等级,当事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执照或等级。
对于违反本规则第61.63条(3)或(4)款的执照持有人,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