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14年) 第61.197条

第61.197条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和限制

航线运输驾驶员可以行使相应的私用和商用驾驶员执照以及仪表等级的权利。

航线运输驾驶员可以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和副驾驶。

如果飞机类别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持有人以前仅持有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除非其飞行经历已满足本规章中对在单驾驶员运行的飞机中行使商用驾驶员执照权利的所有要求,否则在其执照的多发飞机等级上签注“仅限于多人制机组运行”。

在下列情形下,执照持有人不再具有按照本规则颁发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权利以及商用驾驶员执照或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权利:

执照持有人由于故意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ii)造成公共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iii)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iv)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执照持有人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期间,故意隐瞒事实、伪造证据或销毁证据的。

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下列情形下,执照持有人不再具有按照本规则颁发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权利,并不得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和副驾驶:

执照持有人被认定为特别重大或重大飞行事故责任人;

执照持有人被认定为较大飞行事故责任人;

执照持有人被认定为一般飞行事故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