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14年) 第61.23条
第61.23条 执照的更新和重新办理
执照持有人应在执照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内向局方申请重新颁发执照。对于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应出示最近一次有效的熟练检查或定期检查记录;对于地面教员执照持有人,应出示近期经历的证明。
执照在有效期内因等级或备注发生变化重新颁发时,其有效期自重新颁发之日起计算。
执照过期的申请人须重新通过相应的理论及实践考试,方可申请重新颁发。
执照持有人应在执照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内向局方申请重新颁发执照。对于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应出示最近一次有效的熟练检查或定期检查记录;对于地面教员执照持有人,应出示近期经历的证明。
执照在有效期内因等级或备注发生变化重新颁发时,其有效期自重新颁发之日起计算。
执照过期的申请人须重新通过相应的理论及实践考试,方可申请重新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