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14年) 第61.173条

第61.173条 商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和限制

商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具有下列权利:

行使相应的私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所有权利;

在以取酬为目的经营性运行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或副驾驶,但不得在相应运行规章要求机长应当具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运行中担任机长;

为获取酬金而担任机长或副驾驶。

限制:

带有飞机类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如未持有同一类别和级别的仪表等级,局方将在其执照上签注“禁止在飞机转场飞行中为获取酬金而载运旅客”。当该执照持有人满足了本规则第61.83条 与其商用驾驶员执照为同一类别和级别的仪表等级要求时,局方可以撤销这一限制。

在下列情形下,执照持有人不再具有按照本规则颁发的商用驾驶员执照权利:

执照持有人由于故意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ii)造成公共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iii)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iv)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执照持有人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期间,故意隐瞒事实、伪造证据或销毁证据的;

被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