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14年) 第61.115条
第61.115条 航空知识要求
申请人应当接受并记录授权教员提供的地面训练,完成下列与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相应的地面训练科目或者自学课程:
航空法规:
与运动驾驶员权利、限制和飞行运行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初级飞机、飞艇、自转旋翼机、滑翔机、自由气球的一般知识:
动力装置、系统和仪表的工作原理及其功能;
有关类别航空器和动力装置的使用限制,飞行手册或其他相应文件中的有关操作资料;
对于自转旋翼机,传动装置(传动齿轮系)(如适用);
对于飞艇,气体的物理特性与实际应用。
飞行性能、计划和装载:
装载及重量分布对飞行特性的影响、重量和平衡计算;
起飞、着陆和其他性能数据的使用与实际运用;
相应航空器安全有效的运行,包括飞行活动高密度机场的飞行、防撞、避免尾流颠簸以及无线电通信程序,夜间运行。
人的行为能力:
人的行为能力,包括威胁和差错管理的原则。
气象学:
包括识别临界天气状况,避让风切变,获得气象资料的程序以及航空天气报告和预报的使用。
领航:
包括航图和磁罗盘的使用,地标和推测领航,目视飞行规则(VFR)飞行,航行设施的使用及机载领航设备的操作。
操作程序:
在操作表现方面运用威胁和差错管理。
高度表拨正程序。
航空文件,如《航行资料汇编》、《航行通告》、《航空代码及缩略语》的使用。
适当的预防程序和应急程序,包括为避让危险天气、尾流和其他运行危险所采取的行动。
对于自转旋翼机(如适用),带油门的缓慢垂直下降;地面共振;后行桨叶失速;动力侧滚翻转和其他操作危险;与目视气象条件飞行相关的安全程序。
对于初级飞机和滑翔机类别等级,还要求失速识别、螺旋进入与改出技术。
对于滑翔机,不同的牵引起飞方法与相关程序。
飞行原理:
飞行原理。
无线电通话:
适用于目视飞行规则运行的通信程序和用语;如遇通信故障应采取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