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14年) 第61.203条
第61.203条 资格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运动教员等级:
年满18周岁。
无犯罪记录。
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教学的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持有运动驾驶员执照,并带有相应于所申请运动教员等级的航空器类别等级。
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其完成本规则第61.205条要求的教学原理的训练。
通过了适用于所申请运动教员等级的本规则61.205(c)所要求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
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其完成了适用于所申请运动教员等级的本规则第61.207条要求的飞行教学能力训练,并有能力通过实践考试。
在相应类别的航空器上通过了本规则第61.207条要求的适用于所申请运动教员等级的实践考试。
滑翔机教员等级申请人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由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其在对螺旋审定合格的飞机或者滑翔机上接受了有关螺旋的飞行训练,在失速识别、螺旋进入、保持和改出程序方面是合格的,并具有教学能力;
(ii)在实践考试中演示其在失速识别、螺旋进入、保持和改出程序方面的教学能力。
在申请实践考试前应满足下列经历要求:
对于在初级飞机上行使运动教员权利的申请人,应接受了由授权教员实施的至少10小时仪表飞行教学,其中最多5小时在经批准的飞行训练器上完成;飞行经历时间至少150小时,其中包括不少于20小时在初级飞机或飞机上作为机长的转场飞行。
(ii)对于在自转旋翼机上行使运动教员权利的申请人,飞行经历时间至少150小时,其中包括不少于20小时在自转旋翼机上作为机长的转场飞行。
(iii)对于在滑翔机上行使运动教员权利的申请人,滑翔机飞行经历时间至少25小时,或者在重于空气的航空器上的飞行经历时间至少200小时,其中在滑翔机上作为机长至少完成100次起飞着陆。
(iv)对于在自由气球上行使运动教员权利的申请人,在自由气球上作为机长至少35小时。
对于在小型飞艇上行使运动教员权利的申请人,飞行经历时间至少200小时,其中在小型飞艇或飞艇上作为机长至少100小时。
符合本规则适用于所申请运动教员等级的相应条款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基础教员等级:
年满18周岁。
无犯罪记录。
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教学的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者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并带有相应于所申请教员等级的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申请人申请飞机类别单发或多发级别等级的教员等级,应当持有相应仪表等级或者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其完成本规则第61.205条要求的教学原理的训练。
通过了本规则61.205(a)要求的理论考试,但已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教员等级和地面教员执照的申请人和持有高等院校教师资格证书的申请人除外。
通过了适用于所申请基础教员等级的本规则61.205(d)所要求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
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其完成了适用于所申请基础教员等级的本规则第61.207条要求的飞行教学能力训练,并有能力通过实践考试。
在下列任一设备上通过了本规则第61.207条要求的适用于所申请基础教员等级的实践考试:
能代表所申请航空器类别、级别或型别等级的航空器;
(ii)能代表所申请航空器类别、级别或型别的在经批准训练课程中使用的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
飞机基础教员申请人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由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其在对螺旋审定合格的飞机或者滑翔机上接受了有关螺旋的飞行训练,在失速识别、螺旋进入、保持和改出程序方面是合格的,并具有教学能力;
(ii)在实践考试中演示其在失速识别、螺旋进入、保持和改出程序方面的教学能力。
在申请实践考试前,在所申请教员等级的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至少15小时。
符合本规则适用于所申请基础教员等级的相应条款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仪表教员等级:
年满18周岁。
无犯罪记录。
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教学的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持有附加仪表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者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并带有相应于所申请教员等级的航空器类别等级。
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其完成本规则第61.205条要求的教学原理的训练。
通过了本规则61.205(a)要求的理论考试,但已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教员等级和地面教员执照的申请人和持有高等院校教师资格证书的申请人除外。
通过了适用于所申请仪表教员等级的本规则61.205(e)所要求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
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其完成了适用于所申请仪表教员等级的本规则第61.207条要求的飞行教学能力训练,并有能力通过实践考试。
在下列任一设备上通过了本规则第61.207条要求的适用于所申请仪表教员等级的实践考试:
能代表所申请航空器类别、级别或型别等级的航空器;
(ii)能代表所申请航空器类别、级别或型别的在经批准训练课程中使用的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
在申请实践考试前,在所申请仪表教员等级的航空器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至少15小时。
符合本规则适用于所申请仪表教员等级的相应条款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型别教员等级:
年满18周岁。
无犯罪记录。
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教学的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持有带有仪表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者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并带有相应于所申请教员等级的航空器类别、级别等级和型别等级。
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其完成本规则61.205(a)要求的教学原理和61.205(b)要求的机型理论知识及模拟机面板使用知识(如适用)的训练。
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其完成了适用于所申请型别教员等级的本规则第61.207条要求的飞行教学能力训练,并有能力通过实践考试。
在下列任一设备上通过了本规则第61.207条要求的适用于所申请型别教员等级的实践考试:
能代表所申请航空器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的航空器;
(ii)能代表所申请航空器类别、级别和型别的在经批准训练课程中使用的飞行模拟机。
型别教员等级申请人在申请实践考试前应满足下列经历要求:
对于初次申请飞机类别的型别教员等级申请人,担任飞机机长的飞行经历时间至少500小时,其中在所申请型别的飞机上担任机长的飞行经历时间至少100小时;对于申请增加型别教员等级的申请人,在所申请型别的飞机上担任机长的飞行经历时间至少100小时。
(ii)对于初次申请直升机类别的型别教员等级申请人,担任直升机机长的飞行经历时间至少300小时,其中在所申请型别的直升机上担任机长的飞行经历时间至少100小时;对于申请增加型别教员等级的申请人,在所申请型别的直升机上担任机长的飞行经历时间至少100小时。
(iii)对于初次申请倾转旋翼机类别的型别教员等级申请人,担任飞机、直升机或倾转旋翼机机长的飞行经历时间至少500小时,其中在所申请型别的倾转旋翼机上担任机长的飞行经历时间至少100小时;对于申请增加型别教员等级的申请人,在所申请型别的倾转旋翼机上担任机长的飞行经历时间至少100小时。
(iv)经局方批准,对于担任型别等级教员超过500小时的申请人,在申请新型号机型的型别教员时,上述标准可适当降低。
符合本规则适用于所申请型别教员等级的相应条款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