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十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十章 第十章 日常制度 第一节 值班 第一百三十九条 军队必须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保持常备不懈和指挥不间断,保证及时、有效应对紧急情况,维护内部秩序和保障安全。 第一百四十条 值班分队由旅(团)级以上部队或者单独驻防的营级单位根据上级指示指定。值班兵力、兵器的数量根据需要确定。值班分队受值班首长领导。 第一百四十一条 值班首长由本级首长轮流担任,受上级值班首长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机关值班员由机关人员轮流担任,履行下列职责: 第一百四十三条 营级单位值班员由连级单位主官轮流担任,负责人员集合时的整队、清点人数和报告,并根据本单位首长的指示处理有关事项。 第一百四十四条 连队(队、站、室、所、库)值班员通常由军官、士官轮流担任,履行下列职责: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连队(队、站、室、所、库)集中驻防时,应当指派值日员。值日员由士兵轮流担任,受连队(队、站、室、所、库)值班员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第一百四十六条 车场、炮场、机械场值班员按照本条令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厨房值班员按照本条令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其他专业值班(值日、值更)的组织和人员职责,按照有关规…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一切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填写值班日记,对发生的重要问题及其处置情况,应当详细记载。值班人员因事离开值班岗位时,必须有代理人,并将自己所去的地点… 第一百四十八条 各类值班、值日必须建立交接班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值班部(分)队,应当定期组织换班。换班时间,由旅(团)级以上单位首长规定。换班后,接班部(分)队首长应当向上级首长报告。 第一百五十条 交接班和换班时,如果发生意外情况,以交班人员为主进行处置,待处置完毕再交接班或者换班。 第二节 警卫 第一百五十一条 部队首长必须严密组织警卫,教育警卫人员提高警惕,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首长、机关、部队和装备、物资、重要军事设施的安全,防止遭受袭击和破坏。 第一百五十二条 组织警卫勤务时应当做到: 第一百五十三条 担负警卫任务的分队,应当认真进行警卫勤务训练,严格履行职责。分队首长根据规定的警卫任务和要求,组织警卫勤务,并使分队全体人员明确下列事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卫兵分队队长通常由军官或者士官担任,受组织单位值班首长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第一百五十五条 担负哨所、营门、车场、炮场、机械场、阵地、发射场、试验场、机场(库)、码头等场所,以及武器、军械、油料、毒剂等重要仓库警卫任务的卫兵,必须配带枪支、弹药。担负其… 第一百五十六条 卫兵不容侵犯。一切人员必须执行卫兵按照卫兵勤务规定所提出的要求。 第一百五十七条 卫兵每次执勤时间通常不超过2小时,严寒或者炎热时,适当缩短时间;每日执勤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 第一百五十八条 领班员由士兵骨干担任,受分队首长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第一百五十九条 卫兵受领班员领导,执行下列卫兵守则: 第一百六十条 营门卫兵,应当检查出入营门人员的证件和军容风纪;指引外来人员到传达室办理登记手续;维护营门秩序,调整指挥机动车辆出入营门;根据需要检查人员携带和车辆运载的物品;… 第一百六十一条 卫兵对于妨碍执勤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当警卫目标的安全受到威胁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处置;当判明警卫目标遭受袭击并将造成严重后果非使用武器不足以制止时,可以… 第一百六十二条 警卫机场(库)、码头、阵地和车场、炮场、发射场、试验场、仓库等目标的卫兵的特别守则,由部队首长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第三节 行政会议 第一百六十三条 连队(队、站、室、所、库)的行政会议 第一百六十四条 营、旅(团)级单位的行政会议 第四节 请示报告 第一百六十五条 请示 第一百六十六条 报告 第五节 内务设置 第一百六十七条 内务设置应当利于战备,方便工作、学习、生活,因地制宜,整齐划一,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杜绝形式主义。 第一百六十八条 连队(队、站、室、所、库)宿舍内床铺、蚊帐、大衣、鞋、腰带及其他物品的放置,集中居住的部队由旅(团)级以上单位统一;分散居住的分队以连级或者营级单位统一(宿舍物… 第一百六十九条 连队(队、站、室、所、库)的兵器室、器材室、储藏室、给养库、会议室、学习室、文化活动室、网络室、荣誉室等室(库),物品放置应当整齐有序,室内只准张贴(悬挂)旅(… 第一百七十条 机关办公室的办公桌椅、文件柜、书柜(架)、计算机、电话等设施设备的摆放,以及图表的张贴(悬挂),应当整齐有序。旅(团)级以上单位应当统一本级机关的办公室设置。 第一百七十一条 院校学员队的内务设置,参照本条令关于连队(队、站、室、所、库)内务设置的规定执行。学员队宿舍的书桌、书架、台灯的摆放应当统一整齐,不得摆放玩具、饰物等物品。 第一百七十二条 舰(船)艇人员住舱的内务设置,应当符合舱室结构特点,物品放置定点、牢固、有序,不得影响设备的正常操作和运行;不得擅自增加、拆除、移动舱内的设施设备,严禁在舱壁钻… 第六节 登记统计 第一百七十三条 基层单位应当认真做好登记统计,真实、准确、及时、规范地填写“七本、五簿、三表、一册”。七本,即《连队要事日记》(《航泊日志》)、《连务会记录本》《党支部会议记录… 第一百七十四条 基层单位值班员每日就寝前应当按照《连队要事日记》规定的内容进行登记统计。 第一百七十五条 基层单位首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登记统计填写情况,对《连队要事日记》(《航泊日志》)填写情况应当每日检查并签字。 第一百七十六条 基层单位的其他登记统计,由战区级以上单位规定。 第七节 请假销假 第一百七十七条 军人外出,必须按级请假,履行审批手续,按时归队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外出。 第一百七十八条 请假1日以内的(不远离驻地,不在外住宿),士兵由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批准,未编入连队(队、站、室、所、库)的士兵由直接管理的军官批准;军官由直接首长批… 第一百七十九条 请假1日以上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第一百八十条 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以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者逾假不归者,应当予以追究。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伤、病人员,根据伤、病情况或者医务人员的建议,给予半休或者全休。 第一百八十二条 各级应当建立探亲(休假)计划报备和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定期检查、通报落实情况。 第八节 查铺查哨 第一百八十三条 连队(队、站、室、所、库)应当组织进行查铺查哨,每夜不少于2次,其中1次必须在熄灯后2小时至次日起床前1小时之间进行。查铺查哨通常由军官实施。 第一百八十四条 查铺查哨的内容 第一百八十五条 查铺时,动作要轻,不影响官兵睡眠。查哨时,应当及时回答哨兵的口令和询问,严禁采取隐蔽的方法接近哨兵。查铺查哨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每次查铺查哨的情况,… 第九节 留营住宿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连队(队、站、室、所、库)在位的军官,应当留营住宿(排长应当与士兵同住,不得单人居住)。在配偶来队探亲规定的留住期间,可以回家住宿。配偶在驻地长期工作或者生活的… 第一百八十七条 士官应当在连队(队、站、室、所、库)住宿。在不影响士兵在位率以及执行任务和管理的前提下,已婚士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离队住宿: 第一百八十八条 女军人怀孕和哺乳期间,家在驻地的可以回家住宿,家不在驻地的可以安排到公寓住房住宿。 第一百八十九条 空勤人员和舰(船)艇上的军官、士官以及连队(队、站、室、所、库)的专业技术军官回家住宿制度,由战区、军兵种规定。 第十节 点验 第一百九十条 点验是对部队编制、实力、战备和安全状况的全面清点和检验。旅(团)级单位每年应当进行1至2次点验。新兵入营、士兵退役时,应当对个人物品进行点验。 第一百九十一条 点验的内容 第一百九十二条 点验的组织和程序 第一百九十三条 点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情况,妥善处理。对个人私存的公物、弹药、涉密载体和淫秽物品等必须予以收缴,并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第十一节 交接 第一百九十四条 军人在调动工作或者退出现役时,必须将自己掌管的工作和列入移交的文件、图书、资料,配备的武器、弹药、器材、工具、营具、设备等进行移交。移交工作应当在本人离开工作岗… 第一百九十五条 部(分)队调离原建制、调防或者撤销建制时,必须按照上级指示进行交接。 第一百九十六条 军人因公外出、探亲等临时离开岗位,应当将自己掌管的工作以及文件、武器等向代理人员进行交代。 第十二节 接待 第一百九十七条 对来队人员的接待 第一百九十八条 对临时来队军人亲属的接待 第十三节 证件和印章管理 第一百九十九条 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官证、义务兵证、学员证等军人身份证件,由制发部门统一印制、发放。军人执行任务、办理公务、享受抚恤优待等,需要证明现役军人身份的,凭军队制发… 第二百条 军人身份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严禁转借、复制、伪造、涂改,防止遗失和损坏。外出时,应当随身携带。 第二百零一条 军人在职务、军衔、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或者转业、复员、退伍、退休时,必须及时上交原军人身份证件,换发新证件。 第二百零二条 遗失军人身份证件,应当及时报告填发机关。需补发时,经旅(团)级以上单位审查批准后补发。 第二百零三条 军人使用居民身份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执行下列规定: 第二百零四条 军人不得私自办理和留存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入伍时或者出国(境)返回后,应当及时将持有的护照和通行证交相关机关统一保管。 第二百零五条 印章的刻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呈报批准,并在指定处刻制,严禁私刻公章。 第二百零六条 印章应当专柜存放,专人保管。印章丢失必须及时上报,严加追究,并通报有关单位。新刻制的印章,经制发单位留存印章底样备案后方可以启用;停止使用的印章,应当上缴制发单… 第十四节 保密 第二百零七条 军人必须遵守国家、军队的保密法规,严守保密纪律,保守国家和军队的秘密。 第二百零八条 军人必须遵守下列保密守则: 第二百零九条 军事秘密载体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严格审批、清点、登记、签字等手续。在演习、会议、宣传以及与军外单位和人员交往等活动中,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军事秘密。 第二百一十条 军队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件、记录和数据,并移交保密档案部门归档。 第二百一十一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军队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守军事设施秘密。 第二百一十二条 军队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情况,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严肃处理。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