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十章 日常制度 第十三节 证件和印章管理 第二百零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百零六条 第十章 日常制度 第十三节 证件和印章管理 第二百零六条 印章应当专柜存放,专人保管。印章丢失必须及时上报,严加追究,并通报有关单位。新刻制的印章,经制发单位留存印章底样备案后方可以启用;停止使用的印章,应当上缴制发单位,按照规定保存、归档或者销毁。 第二百零五条 目录 第十四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