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十章 日常制度 第十三节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十三节 第十章 日常制度 第十三节 证件和印章管理 第一百九十九条 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官证、义务兵证、学员证等军人身份证件,由制发部门统一印制、发放。军人执行任务、办理公务、享受抚恤优待等,需要证明现役军人身份的,凭军队制发… 第二百条 军人身份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严禁转借、复制、伪造、涂改,防止遗失和损坏。外出时,应当随身携带。 第二百零一条 军人在职务、军衔、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或者转业、复员、退伍、退休时,必须及时上交原军人身份证件,换发新证件。 第二百零二条 遗失军人身份证件,应当及时报告填发机关。需补发时,经旅(团)级以上单位审查批准后补发。 第二百零三条 军人使用居民身份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执行下列规定: 第二百零四条 军人不得私自办理和留存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入伍时或者出国(境)返回后,应当及时将持有的护照和通行证交相关机关统一保管。 第二百零五条 印章的刻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呈报批准,并在指定处刻制,严禁私刻公章。 第二百零六条 印章应当专柜存放,专人保管。印章丢失必须及时上报,严加追究,并通报有关单位。新刻制的印章,经制发单位留存印章底样备案后方可以启用;停止使用的印章,应当上缴制发单… 第一百九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