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十章 日常制度 第十三节 证件和印章管理 第二百零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百零一条 第十章 日常制度 第十三节 证件和印章管理 第二百零一条 军人在职务、军衔、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或者转业、复员、退伍、退休时,必须及时上交原军人身份证件,换发新证件。 军人被开除军籍、除名,必须收缴其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军队制发的其他有效证件。 第二百条 目录 第二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