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百零一条

第二百零一条 军人在职务、军衔、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或者转业、复员、退伍、退休时,必须及时上交原军人身份证件,换发新证件。

军人被开除军籍、除名,必须收缴其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军队制发的其他有效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