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十章 日常制度 第十三节 证件和印章管理 第二百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百条 第十章 日常制度 第十三节 证件和印章管理 第二百条 军人身份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严禁转借、复制、伪造、涂改,防止遗失和损坏。外出时,应当随身携带。 第一百九十九条 目录 第二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