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十章 日常制度 第十三节 证件和印章管理 第一百九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一百九十九条 第十章 日常制度 第十三节 证件和印章管理 第一百九十九条 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官证、义务兵证、学员证等军人身份证件,由制发部门统一印制、发放。军人执行任务、办理公务、享受抚恤优待等,需要证明现役军人身份的,凭军队制发的身份证件证明。 第十三节 目录 第二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