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十章 日常制度 第十三节 证件和印章管理 第二百零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百零二条 第十章 日常制度 第十三节 证件和印章管理 第二百零二条 遗失军人身份证件,应当及时报告填发机关。需补发时,经旅(团)级以上单位审查批准后补发。 第二百零一条 目录 第二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