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百零三条
第二百零三条 军人使用居民身份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执行下列规定:
不得持居民身份证办理军队明确禁止的事项;
持居民身份证办理出国(境)、婚姻登记等手续,必须经过批准;
申领、补领、换领居民身份证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只提供办理居民身份证所需个人信息,不得提供涉密信息;
着便服外出应当携带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由军人自己保管使用。旅(团)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所属人员居民身份证备案制度,并在入伍登记表等个人档案资料中载明其公民身份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