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四条 军人不得私自办理和留存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入伍时或者出国(境)返回后,应当及时将持有的护照和通行证交相关机关统一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