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十章 日常制度 第十三节 证件和印章管理 第二百零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百零五条 第十章 日常制度 第十三节 证件和印章管理 第二百零五条 印章的刻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呈报批准,并在指定处刻制,严禁私刻公章。 使用印章必须按照规定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认真登记,严格用印监督。严禁利用公章谋私和开具空白信。 第二百零四条 目录 第二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