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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十四节

第十章 日常制度

第十四节 保密

第二百零七条 军人必须遵守国家、军队的保密法规,严守保密纪律,保守国家和军队的秘密。 第二百零八条 军人必须遵守下列保密守则: 第二百零九条 军事秘密载体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严格审批、清点、登记、签字等手续。在演习、会议、宣传以及与军外单位和人员交往等活动中,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军事秘密。 第二百一十条 军队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件、记录和数据,并移交保密档案部门归档。 第二百一十一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军队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守军事设施秘密。 第二百一十二条 军队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情况,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严肃处理。
第二百零六条 目录 第二百零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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