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十章 日常制度 第十四节 保密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十章 日常制度 第十四节 保密 第二百一十一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军队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守军事设施秘密。 第二百一十条 目录 第二百一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