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十章 日常制度 第十四节 保密 第二百一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百一十条 第十章 日常制度 第十四节 保密 第二百一十条 军队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件、记录和数据,并移交保密档案部门归档。 第二百零九条 目录 第二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