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百零九条

第二百零九条 军事秘密载体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严格审批、清点、登记、签字等手续。在演习、会议、宣传以及与军外单位和人员交往等活动中,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军事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