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十章 日常制度 第一节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一节 第十章 日常制度 第一节 值班 第一百三十九条 军队必须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保持常备不懈和指挥不间断,保证及时、有效应对紧急情况,维护内部秩序和保障安全。 第一百四十条 值班分队由旅(团)级以上部队或者单独驻防的营级单位根据上级指示指定。值班兵力、兵器的数量根据需要确定。值班分队受值班首长领导。 第一百四十一条 值班首长由本级首长轮流担任,受上级值班首长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机关值班员由机关人员轮流担任,履行下列职责: 第一百四十三条 营级单位值班员由连级单位主官轮流担任,负责人员集合时的整队、清点人数和报告,并根据本单位首长的指示处理有关事项。 第一百四十四条 连队(队、站、室、所、库)值班员通常由军官、士官轮流担任,履行下列职责: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连队(队、站、室、所、库)集中驻防时,应当指派值日员。值日员由士兵轮流担任,受连队(队、站、室、所、库)值班员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第一百四十六条 车场、炮场、机械场值班员按照本条令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厨房值班员按照本条令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其他专业值班(值日、值更)的组织和人员职责,按照有关规…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一切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填写值班日记,对发生的重要问题及其处置情况,应当详细记载。值班人员因事离开值班岗位时,必须有代理人,并将自己所去的地点… 第一百四十八条 各类值班、值日必须建立交接班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值班部(分)队,应当定期组织换班。换班时间,由旅(团)级以上单位首长规定。换班后,接班部(分)队首长应当向上级首长报告。 第一百五十条 交接班和换班时,如果发生意外情况,以交班人员为主进行处置,待处置完毕再交接班或者换班。 第十章 目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