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一切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填写值班日记,对发生的重要问题及其处置情况,应当详细记载。值班人员因事离开值班岗位时,必须有代理人,并将自己所去的地点和时间,报告上级值班员或者首长。

旅(团)级单位和分队的值班(值日)人员,应当佩带值班(值日)臂章。臂章由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