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一百三十九条

第一百三十九条 军队必须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保持常备不懈和指挥不间断,保证及时、有效应对紧急情况,维护内部秩序和保障安全。

营级以上单位建立首长值班制度;

旅(团)级以上单位建立机关值班制度;

营、连级单位建立值班和值日制度;

车场、炮场、机械场、停机坪、机房、库房、厨房等,建立专业值班和值日制度;

舰(船)艇建立值日和值更制度;

部队建立值班分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