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十章 日常制度 第十二节 接待 第一百九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十章 日常制度 第十二节 接待 第一百九十七条 对来队人员的接待 对来队的人员,应当热情接待,验明证件,查清身份,问明来意,进行登记,认真处理他们提出的问题; 操课(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因私事会客,特殊情况需会客时由直接首长批准; 军人会客时,必须严守秘密,未经允许不得留客人在营区内住宿; 军人会见国(境)外人员,按照军队外事规定执行。 第十二节 目录 第一百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