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一百九十五条 部(分)队调离原建制、调防或者撤销建制时,必须按照上级指示进行交接。

交接通常在上级机关监督下进行,应当严密组织,严格手续,严防物资经费丢失、损坏和私分、变卖、贪污、盗窃等问题的发生。交接后双方分别写出专题报告并附交接登记册(表)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