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十章 日常制度 第十一节 交接 第一百九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十章 日常制度 第十一节 交接 第一百九十五条 部(分)队调离原建制、调防或者撤销建制时,必须按照上级指示进行交接。 交接通常在上级机关监督下进行,应当严密组织,严格手续,严防物资经费丢失、损坏和私分、变卖、贪污、盗窃等问题的发生。交接后双方分别写出专题报告并附交接登记册(表)上报。 第一百九十四条 目录 第一百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