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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十一节

第十章 日常制度

第十一节 交接

第一百九十四条 军人在调动工作或者退出现役时,必须将自己掌管的工作和列入移交的文件、图书、资料,配备的武器、弹药、器材、工具、营具、设备等进行移交。移交工作应当在本人离开工作岗… 第一百九十五条 部(分)队调离原建制、调防或者撤销建制时,必须按照上级指示进行交接。 第一百九十六条 军人因公外出、探亲等临时离开岗位,应当将自己掌管的工作以及文件、武器等向代理人员进行交代。
第一百九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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