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十章 日常制度 第二节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节 第十章 日常制度 第二节 警卫 第一百五十一条 部队首长必须严密组织警卫,教育警卫人员提高警惕,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首长、机关、部队和装备、物资、重要军事设施的安全,防止遭受袭击和破坏。 第一百五十二条 组织警卫勤务时应当做到: 第一百五十三条 担负警卫任务的分队,应当认真进行警卫勤务训练,严格履行职责。分队首长根据规定的警卫任务和要求,组织警卫勤务,并使分队全体人员明确下列事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卫兵分队队长通常由军官或者士官担任,受组织单位值班首长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第一百五十五条 担负哨所、营门、车场、炮场、机械场、阵地、发射场、试验场、机场(库)、码头等场所,以及武器、军械、油料、毒剂等重要仓库警卫任务的卫兵,必须配带枪支、弹药。担负其… 第一百五十六条 卫兵不容侵犯。一切人员必须执行卫兵按照卫兵勤务规定所提出的要求。 第一百五十七条 卫兵每次执勤时间通常不超过2小时,严寒或者炎热时,适当缩短时间;每日执勤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 第一百五十八条 领班员由士兵骨干担任,受分队首长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第一百五十九条 卫兵受领班员领导,执行下列卫兵守则: 第一百六十条 营门卫兵,应当检查出入营门人员的证件和军容风纪;指引外来人员到传达室办理登记手续;维护营门秩序,调整指挥机动车辆出入营门;根据需要检查人员携带和车辆运载的物品;… 第一百六十一条 卫兵对于妨碍执勤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当警卫目标的安全受到威胁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处置;当判明警卫目标遭受袭击并将造成严重后果非使用武器不足以制止时,可以… 第一百六十二条 警卫机场(库)、码头、阵地和车场、炮场、发射场、试验场、仓库等目标的卫兵的特别守则,由部队首长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第一百五十条 目录 第一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