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十章 日常制度 第二节 警卫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十章 日常制度 第二节 警卫 第一百五十五条 担负哨所、营门、车场、炮场、机械场、阵地、发射场、试验场、机场(库)、码头等场所,以及武器、军械、油料、毒剂等重要仓库警卫任务的卫兵,必须配带枪支、弹药。担负其他场所警卫或者执行临时警卫任务的卫兵配带枪支、弹药的办法,由旅(团)级以上单位首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目录 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