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三条 担负警卫任务的分队,应当认真进行警卫勤务训练,严格履行职责。分队首长根据规定的警卫任务和要求,组织警卫勤务,并使分队全体人员明确下列事项:

警卫目标、区域的性质、特点、范围和警卫要求;

哨位的位置及其附近地形、环境情况;

领班员和卫兵的派遣顺序;

卫兵守则和联络信号;

对各种情况的处置、报告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