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一百五十二条 组织警卫勤务时应当做到:
根据上级指示和驻地情况以及警卫目标的性质、数量,周密部署警卫任务;
警卫任务通常分别下达给就近的分队;驻地集中的旅、团、营级单位可以组织卫兵分队;卫兵分队的派遣、换班和具体实施方法,由单位首长规定;
组织担负警卫任务的分队首长现地勘察,规定哨位位置,明确警卫任务、执勤装备、通信工具、联络信号和情况处置办法,并提出要求;
单独驻防的连级以上单位,应当设置营门卫兵,营门卫兵通常昼间在营门外侧执勤,夜间在营门内侧执勤;重要目标的哨位,必要时设置复哨,1名卫兵为固定哨,其他卫兵为游动哨或者潜伏哨,卫兵之间应当保持通视通联;哨位应当设置岗亭,划定警戒线,设置警示牌和通信、照明、监控、报警、拦阻等设施设备;
经常检查执行警卫任务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营门卫兵的数量和武器弹药、装具的携带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干休所等未编配警卫分队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警卫勤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