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十章 日常制度 第二节 警卫 第一百五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一百五十七条 第十章 日常制度 第二节 警卫 第一百五十七条 卫兵每次执勤时间通常不超过2小时,严寒或者炎热时,适当缩短时间;每日执勤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