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一百八十二条

第一百八十二条 各级应当建立探亲(休假)计划报备和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定期检查、通报落实情况。

不得随意中途召回探亲(休假)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中途召回的,剩余探亲(休假)时间应当安排补休。

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部队紧急战备需要召回时,请假、探亲(休假)的人员应当立即归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