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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七节

第十章 日常制度

第七节 请假销假

第一百七十七条 军人外出,必须按级请假,履行审批手续,按时归队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外出。 第一百七十八条 请假1日以内的(不远离驻地,不在外住宿),士兵由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批准,未编入连队(队、站、室、所、库)的士兵由直接管理的军官批准;军官由直接首长批… 第一百七十九条 请假1日以上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第一百八十条 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以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者逾假不归者,应当予以追究。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伤、病人员,根据伤、病情况或者医务人员的建议,给予半休或者全休。 第一百八十二条 各级应当建立探亲(休假)计划报备和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定期检查、通报落实情况。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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