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十章 日常制度 第七节 请假销假 第一百七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十章 日常制度 第七节 请假销假 第一百七十七条 军人外出,必须按级请假,履行审批手续,按时归队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外出。 探亲假一般在父母或者配偶居住地安排,其他去向应当如实报告。休假一般就地安排,经批准也可以到外地休假。因公或者因私出国(境)的,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报批。需要续假的,应当及时提出申请并经批准,不得逾期不归。 军人在执勤和操课(工作)时间内,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 第七节 目录 第一百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