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百八十三条 连队(队、站、室、所、库)应当组织进行查铺查哨,每夜不少于2次,其中1次必须在熄灯后2小时至次日起床前1小时之间进行。查铺查哨通常由军官实施。

营级单位首长每周工作日查铺查哨不少于2次,旅(团)级单位首长和机关每周工作日查铺查哨不少于1次,休息日和节假日必须查铺查哨,并不定期地检查查铺查哨制度落实情况,适时进行讲评。

集中居住的营级单位,必要时也可以统一组织所属军官查铺查哨。

担负作战任务的部队和边防、海防部队,其他部队在野外驻训、恶劣天气以及其他必要情况时,应当增加查铺查哨次数。舰(船)艇部(分)队的查铺查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