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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九节

第十章 日常制度

第九节 留营住宿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连队(队、站、室、所、库)在位的军官,应当留营住宿(排长应当与士兵同住,不得单人居住)。在配偶来队探亲规定的留住期间,可以回家住宿。配偶在驻地长期工作或者生活的… 第一百八十七条 士官应当在连队(队、站、室、所、库)住宿。在不影响士兵在位率以及执行任务和管理的前提下,已婚士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离队住宿: 第一百八十八条 女军人怀孕和哺乳期间,家在驻地的可以回家住宿,家不在驻地的可以安排到公寓住房住宿。 第一百八十九条 空勤人员和舰(船)艇上的军官、士官以及连队(队、站、室、所、库)的专业技术军官回家住宿制度,由战区、军兵种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目录 第一百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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