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十章 日常制度 第九节 留营住宿 第一百八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一百八十六条 第十章 日常制度 第九节 留营住宿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连队(队、站、室、所、库)在位的军官,应当留营住宿(排长应当与士兵同住,不得单人居住)。在配偶来队探亲规定的留住期间,可以回家住宿。配偶在驻地长期工作或者生活的,在保证军官按编制数有50%并有1名主官在位的前提下,休息日和节假日可以按照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休息日和节假日前1日下午操课结束后离队,休息日和节假日结束当日晚饭前归队)。 轮流回家住宿的军官应当按照本条令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权限请假销假。 担负特殊任务的部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节 目录 第一百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