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十章 日常制度 第九节 留营住宿 第一百八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十章 日常制度 第九节 留营住宿 第一百八十七条 士官应当在连队(队、站、室、所、库)住宿。在不影响士兵在位率以及执行任务和管理的前提下,已婚士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离队住宿: 在配偶来队探亲规定的留住期间,可以到家属临时来队住房住宿; 配偶在驻地长期工作或者生活的,在休息日和节假日可以按照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休息日和节假日前1日下午操课结束后离队,休息日和节假日结束当日晚饭前归队)。回家住宿的士官应当按照本条令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权限请假销假。 特殊岗位士官的留营住宿办法,由军级以上单位确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