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一百七十三条 基层单位应当认真做好登记统计,真实、准确、及时、规范地填写“七本、五簿、三表、一册”。七本,即《连队要事日记》(《航泊日志》)、《连务会记录本》《党支部会议记录本》《团支部工作记录本》《军人委员会工作记录本》《网络、移动电话、涉密载体使用管理登记本》《文件管理登记本》;五簿,即《军事训练登记簿》《训练器材、教材登记簿》《营产、公物管理登记簿》《伙食管理登记簿》《军械装备登记簿》;三表,即《周工作安排表》《军事训练月统计报表》《一周食谱表》;一册,即《人员名册》。

“七本、五簿、三表、一册”由军委机关有关部门统一式样和监制。

具备条件的基层单位,可以按照规定式样进行电子文档登记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