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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六节

第十章 日常制度

第六节 登记统计

第一百七十三条 基层单位应当认真做好登记统计,真实、准确、及时、规范地填写“七本、五簿、三表、一册”。七本,即《连队要事日记》(《航泊日志》)、《连务会记录本》《党支部会议记录… 第一百七十四条 基层单位值班员每日就寝前应当按照《连队要事日记》规定的内容进行登记统计。 第一百七十五条 基层单位首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登记统计填写情况,对《连队要事日记》(《航泊日志》)填写情况应当每日检查并签字。 第一百七十六条 基层单位的其他登记统计,由战区级以上单位规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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