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一百六十四条 营、旅(团)级单位的行政会议

营、旅(团)级单位的行政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营、旅(团)级单位首长主持。参加会议人员,由单位首长根据会议内容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