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2006年)

发布机关 铁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总则

第一编 技术设备

第一章 基本要求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

第一条 铁路的基本建设、产品制造应综合配套,保证质量,采用保证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不断提高运输能力,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要。 第二条 铁路基本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三条 工程施工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并应采用科学的施工组织和先进的施工方法,加强环境保护,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监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条 新建、改建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进行验收。线路验收时应达到设计速度。在确认工程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的要求,并检查竣工文件和技术设备使用说明书等资料齐全后,方可交… 第五条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及消防等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六条 铁路使用的产品须符合国家和铁道行业技术标准。铁路重要产品须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实行行政许可管理或产品强制认证。 第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严格控制进入铁路的产品质量,建立必要的检验制度。不得使用监督抽查、验收不合格和产品认证未通过的产品。产品检测、检验报告必须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专业… 第八条 新设备(包括改造后的设备)投入使用前须有操作规程、竣工图纸等技术文件和保证安全生产的办法与管理细则,经过技术测验合格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供电、信息、安全、给水等技术设备,均须有完整和正确反映其技术状态的文件及《技术履历簿》等有关资料。 第十条 机车车辆等技术设备须有铁道部统一规定的标记。 第十一条 机车、客车、动车组等主要设备的报废、调拨及其重大的结构改变须经铁道部批准。货车由铁道部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对现有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标准的技术设备,应有计划地逐步改造或更换。 第十三条 一切建筑物、设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侵入铁路的建筑限界(附图1)。与机车车辆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设备,在使用中不得超过规定的侵入范围。 第十四条 区间及站内两相邻线路中心线间的标准距离规定如下: 1 2 1 4000 3 4200 4 4400 5 2 5300 6 3 5000 7 4 5000 8 5500 9 5000 10 6000 11 12 5500 13 6500 14 5500 15 5 5000 16 6 5300 17 7 5000 18 8 5500 19 9 3600 20 10 8000 21 11 6500 22 5000 23 12 6500 24 续上表 1 2 13 5800 3 14 5000 4 15 4600 第2表 客运专线铁路线间距 1 2 1 4400 3 4600 4 4800 5 5000 6 2 5000 7 8 9 10 11 3 5000 12 13 14 15 4 5000 站内正线须保证能通过超限货物列车。此外,在编组站、区段站及区段内选定的三至五个中间站上,单线铁路应另有一条线路,双线铁路上、下行各另有一条线路,须能通行超限货物… 第十五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按规定设立安全保护区,在安全保护区边界设置标桩,并根据需要设置围墙、栅栏、防护桩等防护设施。 第十六条 铁路技术设备的养护维修工作,应努力实现机械化、自动化,严格责任制和检验制,坚持以预防为主、检修与保养并重、预防与整治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检修项目和检修周期,组… 第十七条 铁路技术设备应保持完整良好状态。根据设备变化规律、季节特点,安排设备检修。检修单位应保证检修质量符合规定的标准和使用期限,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准交付运用。 第十八条 为满足检修需要,应建立检修基地,设置检修、试验设备(包括检查车、试验车)、运输工具、必要的生产辅助车间和生产房屋,并应储备定量的器材和备品,以备急需和替换时使用… 第十九条 铁路技术设备,除由直接负责维修及使用的部门经常检查外,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 铁路局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在铁道部指定地点设事故救援列车、电线路修复车、接触网抢修车,配备应急通信设备,并处于整备待发状态,其工具备品应保持齐全整洁,作用良好。 第二十二条 铁路局应根据历年降雨、洪水规律和当年的气候趋势预测,发布防洪命令,制定防洪预案,及早做好一切准备。有关单位应按时完成防洪工程和预抢工程,储备足够的料具及车辆,组… 第二十三条 对防寒工作,应提前做好准备。铁路局要抓好以下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需要进行防暑工作的调度室、行车人员值班室、较大车站的旅客候车室及高温车间等重要生产房屋,应设有降温设备。露天作业场所根据需要设置凉棚。 第二十五条 机车、客车、动车组、动车、轨道车、检查车、发电车、试验车及大型养路机械,均须备有灭火器。客车内的锅炉、餐车炉灶须有防火、防爆措施。 第二十六条 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是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技术设备,应具备监测、记录、报警、存取功能,保持其作用良好、准确可靠,并定期进行计量校准。 第二十七条 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应通过铁路通信网络连接,实现信息共享,为运输组织、行车指挥、设备检修、救援及事故分析等提供信息。

第二章 线路、桥梁及隧道设备

第二十八条 为了保证线路、桥隧的质量,应设工务段、工务机械段。 第二十九条 工务段、工务机械段应有机具检修、配件修理、辅助加工等设施,动力、机修、起重、试验等设备,以及轨道车和汽车等运输工具。 第三十条 铁路线路分为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及特别用途线。 第三十一条 客货共线Ⅰ、Ⅱ级铁路区间线路最小曲线半径及最大限制坡度规定见第3表和第4表。客运专线铁路区间线路曲线半径规定见第5表。 1 2 200 160 120 120 80 3 3500 2000 1200 1200 600 4 2800 1600 800 800 500 第4表 客货共线Ⅰ、Ⅱ级铁路区间线路 1 2 3 4 第5表 客运专线铁路区间线路最小 1 2 3 200 2200 2000 10000 12000 4 250 4000 3500 10000 12000 5 300 4500 12000 14000 6 350 7000 12000 14000 各级铁路的加力牵引坡度,内燃牵引的可用至25‰,电力牵引的可用至30‰。 第三十二条 车站应设在线路平道、直线的宽阔处。 1 2 3 4 80 800 600 600 5 120 1200 800 6 160 1600 2000 1600 7 200 2000 3500 2800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 第三十三条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应保持原有标准状态。区间线路变动时,须经铁路局批准,但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该区间规定的最小曲线半径,坡度不得大于该区间规定的最大限制坡度。进站信号机… 第三十四条 路基的宽度,应考虑远期发展的铁路等级、维修和机械化作业,并根据路拱断面、轨道类型、道床标准形式及尺寸和路肩宽度计算确定。 第三十五条 路基应按铁路等级选择优质填料填筑坚实,基床应强化处理,并经常保持干燥、稳固及完好状态,同时,应有良好的排水设备,必要时还应设防护和加固设备。对不良地质条件和特殊… 第三十六条 铁路桥梁、涵洞及隧道,均应修建为永久性结构,符合工程结构抗震和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其限界应根据规划考虑发展的需要。桥涵的承载能力,要符合铁道部规定的技术要求,并… 第三十七条 桥梁、涵洞孔径及净空,应满足国家防洪标准,能保证设计的最大洪水正常通过,并保证流冰、泥石流、漂浮物和通航、筏运的必要高度。 第三十八条 桥梁、隧道应按规定设置维修通道、避车台、避车洞、电缆沟(槽)、电气化预埋件及必要的检查和防火设备。 第三十九条 轨道由道床、轨枕、钢轨、联结零件、防爬设备及道岔等组成。 第四十条 轨距是钢轨头部踏面下16mm范围内两股钢轨工作边之间的最小距离。直线轨距标准规定为1435mm,曲线轨距按第7表规定加宽。 1 2 0 3 5 4 15 验收线路时,线路、道岔轨距相对于上述标准的静态允许偏差规定见第8表。 1 2 3 第四十一条 线路两股钢轨顶面,在直线地段,应保持同一水平。 1 2 4 4 3 3 4 4 3 4 6 第四十二条 钢轨接头的预留轨缝应根据钢轨长度、当地历史最高、最低轨温及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时的轨温经计算确定。 第四十三条 道岔应铺设在直线上,正线道岔不得与竖曲线重叠,其他道岔应尽量避免与竖曲线重叠。 第四十四条 道岔辙叉号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四十五条 在新建或改建铁路上,列车运行速度120km/h以上且小于160km/h的区段,正线道岔采用固定型辙叉、轨底坡1:40、分动外锁闭的Ⅱ型道岔;列车运行速度160k… 第四十六条 道岔应经常保持良好状态,有下列缺陷之一时,禁止使用: 第四十七条 联锁道岔应配备钉固、加锁装置,以备联锁失效时用以锁闭道岔。联锁失效时防止扳动的办法,应在《车站行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站细》)内规定。 第四十八条 列车运行速度120km/h及以上线路和重载运煤专线等线路应全封闭、全立交,线路两侧按标准进行栅栏封闭,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第四十九条 铁路道口和人行过道均应设置道口标志、道口路段标线、司机鸣笛标及护桩,根据需要设置栅栏或其他安全防护设施。 第五十条 一切车辆、自动走行机械和牲畜,均须在立体交叉或平交道口处通过铁路。铁路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上述情况时,应予制止。 第五十一条 新建的岔线,不准在区间内与正线接轨;特殊情况必须在区间内接轨时,须经铁道部批准,但在接轨地点应开设车站(线路所)或设辅助所管理。因路内施工临时性的区间出岔,应按… 第五十二条 各种建筑物、电线路、管道及渡槽跨越铁路,横穿路基,或在桥梁上下、涵洞内通过铁路时,应提出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等文件,征得铁路局同意,在铁路有关单位派人协助指… 第五十三条 岔线、段管线与正线、到发线接轨时,均应铺设安全线。岔线与站内到发线接轨,当站内有平行进路及隔开道岔并有联锁装置时,可不设安全线。 第五十四条 为防止在长大下坡道上失去控制的列车发生冲突或颠覆,应根据线路情况,计算确定在区间或站内设置避难线。

第三章 信号、通信设备

第五十五条 为保证信号设备的质量,应设电务段。 第五十六条 电务段应设信号设备检修、修配、测试场所,配置相应的仪器仪表、工装机具以及交通工具、应急通信设备等。电务段应在机务段内设机车信号检修、测试场所。设有车辆减速器的驼… 第五十七条 对设有加锁加封的信号设备,应加锁加封,必要时可装设计数器,使用人员应负责其完整。对加封设备启封使用或对设有计数器的设备每计数一次时,使用人员均须在《行车设备检查… 第五十八条 集中联锁车站和自动闭塞区段应装设信号计算机监测系统,对信号设备运用状态进行实时监测、故障及超限告警。 第五十九条 信号及通信设备,应装有防止强电及雷电危害的保安设备,电子设备应符合电磁兼容有关规定。 第六十条 信号装置一般分为信号机和信号表示器两类。 第六十一条 各种信号机及表示器,在正常情况下的显示距离: 第六十二条 铁路信号机应采用色灯信号机。色灯信号机应采用高柱信号机,在下列处所可采用矮型信号机: 第六十三条 信号机应设在列车运行方向的左侧或其所属线路的中心线上空。特殊地段因条件限制,需设于右侧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第六十四条 车站必须装设进站信号机。进站信号机应设在距进站最外方道岔尖轨尖端(顺向为警冲标)不小于50m的地点,如因调车作业或制动距离的需要,一般不超过400m。 第六十五条 在车站的正线和到发线上,应装设出站信号机。出站信号机应设在每一发车线的警冲标内方(对向道岔为尖轨尖端外方)适当地点。 第六十六条 通过信号机应设在闭塞分区或所间区间的分界处。自动闭塞区段的通过信号机,不应设在停车后可能脱钩、牵引供电分相的处所,也不宜设在起动困难的地点。 第六十七条 有人看守道口应装设遮断信号机;在有人看守的桥隧建筑物及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坍方落石地点,根据需要装设遮断信号机。该信号机距防护地点不得小于50m。 第六十八条 半自动闭塞、自动站间闭塞区段,进站信号机为色灯信号机时,应设色灯预告信号机或接近信号机。 第六十九条 特殊地段因条件限制,同方向相邻两架指示列车运行的信号机(预告、遮断、复示信号机除外)间的距离小于制动距离时,按下列方式处理: 第七十条 出站信号机有两个及以上的运行方向,而信号显示不能分别表示进路方向时,应在信号机上装设进路表示器。 第七十一条 发车指示信号或发车信号辨认困难,而中转信号又延长站停时间的车站,应在便于司机t望的地点装设发车表示器。 第七十二条 为满足调车作业的需要,应装设调车色灯信号机。 第七十三条 设有线群出站信号机时,应在线群每一条发车线路的警冲标内方适当地点,装设发车线路表示器。 第七十四条 在有几个车场的车站,为使列车由一个车场开往另一个车场,应装设进路色灯信号机。 第七十五条 进站及接车进路色灯信号机,均应装设引导信号。 第七十六条 驼峰应装设驼峰色灯信号机。驼峰色灯信号机可装设驼峰色灯辅助信号机。驼峰色灯信号机或辅助信号机的显示距离不能满足推峰作业要求时,根据需要可再装设驼峰色灯复示信号机… 第七十七条 进站、出站、进路信号机及线路所通过信号机,因受地形、地物影响,达不到规定的显示距离时,应装设复示信号机。 第七十八条 非集中操纵的接发车进路上的道岔,应装设道岔表示器,集中操纵的道岔、调车场及峰下咽喉的道岔,不装设道岔表示器;其他道岔根据需要装设道岔表示器。 第七十九条 联锁设备分为集中联锁(继电联锁和计算机联锁)和非集中联锁(臂板电锁器联锁和色灯电锁器联锁)。 第八十条 站内正线及到发线上的道岔,均须与有关信号机联锁。区间内正线上的道岔,须与有关信号机或闭塞设备联锁。各种联锁设备(驼峰除外)应满足下列条件: 第八十一条 集中联锁设备应保证:当进路建立后,该进路上的道岔不可能转换;当道岔区段有车占用时,该区段的道岔不可能转换;列车进路向占用线路上开通时,有关信号机不可能开放(引导… 第八十二条 非集中联锁设备,应保证车站值班员能控制接、发车进路和信号机的开放与关闭。 第八十三条 在作业繁忙的调车区域,根据需要,可采用调车区集中联锁。 第八十四条 信号设备联锁关系的临时变更或停止使用,须经铁路局批准。 第八十五条 闭塞设备分为自动闭塞、自动站间闭塞和半自动闭塞。具体设置条件如下: 第八十六条 在列车运行速度超过120km/h的双线区段,应采用速差式自动闭塞,列车紧急制动距离由两个及以上闭塞分区长度保证。 第八十七条 铁路运输指挥应装备列车调度指挥系统(TDCS)或调度集中设备(CTC)。 第八十八条 列车调度指挥系统是铁路运输调度指挥的基础设施,是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技术装备,由铁道部、铁路局、车站三级构成。 第八十九条 列车调度指挥系统配置独立的处理平台,关键设备采用冗余配置。列车调度指挥系统采用独立的业务专网,铁道部调度指挥中心和铁路局调度所采用双局域网,车站可采用单局域网。… 第九十条 调度集中系统应在列车调度指挥系统基础上构建,由铁路局、车站两级构成。调度集中区段,车站应设集中联锁,区间应设自动闭塞或自动站间闭塞。 第九十一条 调度集中系统配置独立的处理平台,设备采用冗余配置,通信协议与列车调度指挥系统一致。调度集中系统采用独立的业务专网,各级采用双局域网并通过专用数字通道组成双环形广… 第九十二条 机车信号分为连续式和接近连续式。自动闭塞区段应装设连续式机车信号,半自动闭塞和自动站间闭塞区段应装设接近连续式机车信号。 第九十三条 机车信号作为行车凭证时,由车载信号和地面信号设备共同构成,必须符合故障导向安全原则。车载信号设备应具有运行数据记录的功能;地面信号设备应具有闭环检查功能,提供正… 第九十四条 列车超速防护系统由车载和地面信号设备构成,必须符合故障导向安全的原则。车载设备采用速度方式显示,应具有运行数据记录功能,不干扰司机正常操纵,超速时自动实施常用制… 第九十五条 最高运行速度不超过160km/h的列车,机车信号设备与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结合使用,或采用列车超速防护系统。最高运行速度超过160km/h的列车,应采用列车超速… 第九十六条 机车信号、列车超速防护和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机车电台)的电源,均应取自机车直流控制电源系统。直流输出电压为110V时,电压波动允许范围为-20%~+5%。 第九十七条 机械化、半自动化、自动化驼峰调车场应采用道岔自动集中;简易、非机械化驼峰调车场,根据需要可采用道岔自动集中。 第九十八条 半自动化、自动化驼峰由控制系统、基础设备和监测设备构成。根据驼峰的站场布置和作业需要,选择、配置系统设备。 第九十九条 设有车辆减速器的驼峰,应在驼峰信号机前适当地点装设车辆减速器的限界检查器。超限车辆通过时,应使驼峰信号机自动关闭,在控制台上发出相应的表示及音响信号,同时向峰顶… 第一百条 驼峰溜放车组速度控制调速制式可采用点式、点连式、连续式。点式采用减速器调速方式,点连式采用减速器-减速顶调速方式,连续式采用减速顶调速方式。 第一百零一条 驼峰控制台上应有信号机的显示状态、道岔位置、轨道电路区段的占用情况及邻接联锁区的有关表示。当装设驼峰道岔自动集中时,应有车组顺序和进路去向的表示。半自动化、自动… 第一百零二条 道口自动信号,应在列车接近道口时,向道路方向显示停止通行信号,并发出音响通知;如附有自动栏杆(门),栏杆(门)应自动关闭。 第一百零三条 铁路通信应符合国家、铁道部规定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确保全程全网安全、可靠、迅捷、畅通。 第一百零四条 铁路通信应根据下列主要通信业务,配置相应通信设备: 第一百零五条 列车调度电话系统准许列车调度员、机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车站调度员)、车辆运行安全监测调度员、列车段(车务段、客运段)值班员、机务段调度员、电力牵引变电所值班人… 第一百零六条 铁路各调度区段应装设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在编组站、区段站,应装设平面调车、驼峰调车等站场无线通信设备。 第一百零七条 区间通话柱应尽量靠近铁路,并安装在防护网内,与线路中心的水平距离应能保证使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养路机械的施工作业要求,每隔1.5km左右安装一个;在自动闭塞区段,… 第一百零八条 在装备铁路数字移动通信系统(GSM-R)区段,各类移动通信业务应由GSM-R承担。 第一百零九条 在铁路运输生产中,凡设置使用无线电设备的单位,都必须遵守国家和铁道部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信号传输线路,可采用电缆、光缆等传输手段。通信传输线路以光缆为主。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通信架空线路上,禁止架设广播线。 第一百一十二条 通信线路或设备损坏时,应按下列顺序抢通和恢复:

第四章 铁路信息系统

第一百一十三条 铁路信息系统是铁路运输生产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铁路信息系统的建设应遵循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资源、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 铁路信息技术设备按其用途和性质分为两类。 第一百一十五条 铁路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严格的测试、评审和认定。修改使用中的应用软件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建立修改档案。 第一百一十六条 铁路信息系统网络按应用分为外部服务网、内部服务网和安全生产网,采用纵深的综合防御体系确保网络安全。 第一百一十七条 铁路信息系统的数据应保证安全、真实、完整、有效,并建立数据的保存、备份和查询制度。 第一百一十八条 铁路信息系统的安全策略及各项安全措施应遵循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铁路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工作包括:生产调度与运行、技术支持、网络维护、应用软件维护、数据维护、信息安全管理、设备维修、资产管理等。

第五章 站场设备

第一百二十条 车站根据业务性质、运量大小及技术作业的需要,设置下列主要设备: 第一百二十一条 客运站舍,应根据客运量设有便于购买车票、办理行李包裹、候车、问事、引导、广播、携带品寄存,以及为旅客服务的文化、卫生及生活上的必要设备。根据规定还应设置安全检查… 第一百二十二条 办理货运的车站,应设有办理托运、检斤、制票、问讯、交付等必要设备,并应根据需要设有货物站台、仓库及货位、堆场、集装箱装卸场地、雨棚、排水、消防、照明、通路及围墙…

第六章 机车车辆机车设备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为保证机车良好的技术状态,应有进行检修和整备作业的机车修理工厂、机务段。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机务段应有机车运转整备及机车检查、检测、修理设备和污水处理设施。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机车车辆轮渡应有船舶、栈桥、墩架、船舶整备和检修等设备,并应经常保持良好状态。轮渡船舶应按国家规定进行检验和检修。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机车分为电力机车、内燃机车。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机车应有识别的标记:路徽、配属局段简称、车型、车号、最高运行速度、制造厂名及日期。在机车主要机械上应有履历牌,在监督器上应有检验标记。电气化区段运行的机车应有“…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机车应实行计划预防修,实施主要零部件的专业化集中修和定期检测状态修。检修周期应根据机车实际技术状态和走行公里或使用时间确定,机车检修周期及技术标准按铁道部机车检…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机车实行年度鉴定。 第一百三十条 机车乘务制度分为包乘制和轮乘制,逐步推行单司机值乘。机车乘务制度由铁路局确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牵引列车的机车在出段前,必须达到运用状态,下列主要部件和设备必须作用良好并符合要求。 1 2 3 4 5 6 7 8 9 10 3. 车钩中心水平线距钢轨顶面高度为815 mm~890 mm。 序号 1 10 2 10 3 4 12 5 12 (8) 车轮踏面磨耗深度不超过7mm,采用轮缘高度为25mm的磨耗型踏面时,其磨耗深度不超过10mm。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机务段对入段机车的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机车走行部监测装置(轴温报警装置)、弓网检测装置等,应进行检测、维修,并对行车安全设备记录的运行信息进行转储、分析。列车… 第一百三十三条 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其控制模式应按铁道部颁布的规则设置。各机车运用区段控制模式的设定和调整,应由铁路局专业机构实施,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的…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为了保证车辆良好的技术状态,应有进行检修和整备作业的车辆修理工厂、车辆段。 第一百三十五条 车辆段应设在编组站、国境站和枢纽,以及货车大量集散和始发终到旅客列车较多的地区。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客车技术整备所须有车辆停留线、整备库、临修库、材料配件库,并有相应的检修地沟、落轮坑、起重、动力、风管路、油管路、上水、排水、排烟除尘、暖气预热、车电检修、配件… 第一百三十七条 翻车机、散装货物解冻库应进行定期检修和测试。新设翻车机、散装货物解冻库应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方可投入使用。 第一百三十八条 车辆按用途分为客车、货车及特种用途车(如试验车、发电车、轨道检查车、检衡车、除雪车等)。 第一百三十九条 车辆应有识别的标记:路徽、车型、车号、制造厂名及日期、定期修理的日期及处所、自重、载重、容积、换长等;货车应有车号自动识别标签;客车及固定配属的货车上应有所属局… 第一百四十条 车辆实行定期检修,并逐步扩大实施状态修、换件修和主要零部件的专业化集中修。车辆修程,客车和特种用途车按走行公里进行检修,最高运行速度不超过120km/h的客车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 车辆的检查及修理,应根据修程范围,在车辆修理工厂、车辆段和车辆乘务人员值乘中进行。 第一百四十二条 车辆须装有自动制动机和人力制动机。车辆的制动梁、下拉杆、交叉杆、横向控制杆及抗侧滚扭杆必须有保安装置。 第一百四十三条 车辆轮对在装配前,应对车轴各部位进行探伤检查。检修时,按规定对轴颈、防尘板座、轮座、制动盘座及轴身进行探伤检查。最高运行速度超过120km/h客车的轮对装车前,… 第一百四十四条 车辆轮对的内侧距离为1353mm,其允许偏差为±3mm;轮辋宽度小于135mm的,按铁道部车辆检修规程执行。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旅客列车和机械冷藏车组应实行包乘制,检修应实行包修制和专修制;对固定装卸地点循环使用的行包列车及整列集装箱车、罐车、矿石车、煤车,标记载重90t及以上的货车和… 第一百四十六条 动车组按牵引动力方式分为内燃动车组和电力动车组;按动力配置方式分为动力集中式动车组和动力分散式动车组。 第一百四十七条 动车组应有识别的标记:路徽、配属局段简称、车型、车号、定员、最高运行速度、制造厂名及日期。电气化区段运行的动车组应有“电化区段严禁攀登”的标识。 第一百四十八条 动车组实行以走行公里为主的定期检修,检修周期及技术标准按铁道部检修规程执行。 第一百四十九条 动车组应有专门检修、运用基地,根据需要设检修库、临修库、供动车组停放的库线,应有相应设备对转向架、车下设备、车上以及车顶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和清洗作业。 第一百五十条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是在铁路营业线上运行的轨道车及铁路施工、维修专用车辆(包括轨道起重机、架桥机、铺轨机、接触网架线车、放线车、检修车、大型养路机械等)。 第一百五十一条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须符合国家和铁道行业有关标准。重型轨道车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按列车运行时,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应作用良好,运行状态下应… 第一百五十二条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审查、验收、试验、运用、检修及过轨技术检查,按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供电、给水设备牵引供电

第一百五十三条 牵引供电设备应有牵引变电所、接触网、远动装置,以及牵引供电变电检测、试验设备,接触网检修、检测设备,绝缘子冲洗设备等。 第一百五十四条 牵引供电设备应保证不间断行车可靠供电。牵引供电能力必须与线路的运输能力相适应,满足规定的列车重量、密度和速度的要求。接触网额定电压值为25kV,最高工作电压为2… 第一百五十五条 接触网一般采用链型悬挂方式,其最小张力见第12表。接触线一般采用铜或铜合金线。 1 2 25 10 3 28 13 4 30 15 接触线距钢轨顶面的高度不超过6 500 mm;在区间和中间站,不小于5 700 mm(旧线改造不小于5 330 mm);在编组站、区段站和个别较大的中间站站场,… 第一百五十六条 接触网带电部分至固定接地物的距离,不小于300mm;至机车车辆或装载货物的距离,不小于350mm。跨越电气化铁路的各种建筑物与带电部分最小距离,不小于500mm… 第一百五十七条 架空电线路跨越接触网时,与接触网的垂直距离:10kV以上至110kV电线路,不小于3000mm;220kV电线路,不小于4000mm;330kV电线路,不小于5…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为保证人身安全,除专业人员执行有关规定外,其他人员(包括所携带的物件)与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2000mm。 第一百五十九条 供电设备应具备:线路由两端变、配电所供电的互供条件,变、配电所跨所供电的条件,电气试验设备,快速抢修能力。 第一百六十条 铁路供电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第一百六十一条 电力线路跨越非电气化铁路时,其导线最大弛度的最低点至钢轨顶面的距离: 第一百六十二条 给水设备及建筑物,应包括水源、扬水、净水、消毒、配水、管网、水源卫生防护、水源安全保护、节水等设备。为保证供水质量,应按需要配备制水在线连续监控、水质检验和管网… 第一百六十三条 旅客列车及生产生活用水,须进行净化消毒处理;固定动力锅炉用水应进行炉外或炉内软水处理。各给水站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水质检测。水质须达到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标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 铁路生产办公用房、站场建筑物是保证铁路运输生产及客货营销的重要基础设施,须满足运输生产、调度指挥及客货营销的需要。应保持与运输生产有关的房屋、各项建筑物的完好和… 第一百六十五条 铁路局应组织定期检查管内房屋建筑物的质量和使用安全情况,根据质量状态有计划、按周期地进行维修(包括检修和计划维修)、大修。 第一百六十六条 铁路房屋建筑物按技术质量状态分为三级。

第九章 铁路用地

第一百六十七条 铁路用地是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基础,必须满足铁路运输生产及行车安全需要。铁路用地分为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铁路用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一百六十八条 铁路局要依据铁路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铁路用地利用规划。应建立铁路用地管理台账,定期进行使用状况调查和地籍测量,每年根据使用变化状况对铁路用地进行图件修、补测,对地… 第一百六十九条 铁路单位须按土地利用规划和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铁路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或擅自改作他用。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或改变用途时,按管理权限经铁道部或铁路局批准,… 第一百七十条 铁路用地管理机构依法对铁路用地状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侵害铁路用地的现象,要采取措施综合治理,对危及行车安全的用地行为必须及时制止并处理。 第一百七十一条 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应在铁路地界线上和地界拐点处埋设铁路地界标桩,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地界标桩由建设单位负责埋设。铁路地界标桩制作和埋设应符合铁道部有关标准规定。

第二编 行车组织

第十章 基本要求行车组织原则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全国铁路行车组织工作,应根据本规程规定办理。 第一百七十三条 铁路行车组织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坚持高度集中、统一领导的原则,发扬协作精神,运输、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信息等部门要主动配合,紧密联系,协同动… 第一百七十四条 列车编组计划是全路的车流组织计划。列车中车组的编挂,须根据铁道部和铁路局的列车编组计划进行。 第一百七十五条 列车运行图是铁路行车组织工作的基础。所有与列车运行有关的铁路各部门,必须按列车运行图的要求,组织本部门的工作,以保证列车按运行图运行。 第一百七十六条 运输方案是保证完成月、旬运输工作的综合部署。铁路局、站段,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月度货物运输计划、技术计划的要求和列车编组计划、列车运行图、机车周转图的规定,按级… 第一百七十七条 行车工作必须坚持集中领导、统一指挥、逐级负责的原则。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全国铁路的行车时刻,均以北京时间为标准,从零时起计算,实行24小时制。 第一百七十九条 列车运行,原则上以开往北京方向为上行。 第一百八十条 有关行车人员必须执行列车调度员命令,服从调度指挥。 第一百八十一条 指挥列车运行的命令和口头指示,只能由列车调度员发布。列车调度员在发布命令之前,应详细了解现场情况,并听取有关人员意见。 1 2 3 1 4 2 5 3 6 4 7 5 8 6 9 7 10 8 11 9 12 10 13 11 14 12 15 13 16 14 17 15 18 16 19 17 续上表 1 2 3 18 4 19 5 20 6 21 7 22 8 23 9 24 10 25 11 26 注: 划○者为受令人员 第一百八十二条 列车按运输性质的分类和运行等级顺序如下: 第一百八十三条 在双线区间,列车应按左侧单方向运行,仅限于整理列车运行时,方可使列车反方向运行,但旅客列车仅在正方向区间的线路封锁施工、发生自然灾害或因事故中断行车等特殊情况下… 第一百八十四条 车站应设有配线,并办理列车接发、会让和客货运业务。车站按技术作业分为编组站、区段站、中间站,按业务性质分为客运站、货运站、客货运站。 第一百八十五条 车站技术管理和作业组织应在《站细》中规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 站内线路的道岔及车站与其他单位所管线路相衔接的道岔(包括防护道岔),由车站负责管理。 第一百八十七条 道岔除使用、清扫、检查或修理时外,均须保持定位。 第一百八十八条 站内的道岔及股道,应由工务部门会同电务部门、车站共同统一顺序编号。

第十一章 编组列车

第一百八十九条 列车应按本规程、列车编组计划和列车运行图规定的编挂条件、车组、重量或长度编组。 第一百九十条 下列机车车辆禁止编入列车: 第一百九十一条 装载危险、易燃等货物的车辆编入列车的隔离限制,执行铁道部危险货物运输规章规定。编挂超限货物车辆或特种车辆时,按铁道部货物运输规章规定或临时指示办理。 第一百九十二条 特快旅客列车不准编挂货车,编入的客车车辆最高运行速度等级必须符合该列车规定的速度要求。其他旅客列车原则上不准编挂货车,在特殊情况下,局管内旅客列车经铁路局准许,… 第一百九十三条 下列车辆禁止编入旅客列车: 第一百九十四条 货物列车尾部须挂列尾装置。小运转列车是否挂列尾装置,由铁路局根据列车运行距离长短等条件确定。 第一百九十五条 列尾装置尾部主机的安装与摘解,由车务人员负责。软管连结,有列检作业的列车,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列车,由车务人员负责。特殊情况,由铁路局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列尾装置在使用前,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运用。 第一百九十七条 工作机车应挂于列车头部,正向运行(牵引小运转、路用、救援列车的机车除外);无转向设备的,可逆向运行。 第一百九十八条 铁路局所属的机车跨牵引区段回送时,原则上应有动力附挂货物列车(电力机车经非电气化区段回送时除外)。在所担当的区段外单机运行时,应派线路指导人员添乘。杂小型及状态… 1 2 120 3 120 4 85 5 85 6 120 7 80 8 80 9 120 10 80 11 80 第一百九十九条 单机挂车的辆数,线路坡度不超过12‰的区段,以10辆为限;超过12‰的区段,由铁路局规定。 第二百条 机车、车辆、轨道起重机编入列车时,重量及长度按第15、16、17表确定。 1 2 138 3 276 4 184 5 138 6 132 7 126 8 9 184 10 184 11 127 12 130 13 132 14 145 15 132 16 130 17 131 18 133 19 133 20 58 21 84 22 81 续上表 1 2 84 3 114 4 122 5 126 6 124 第16表 车辆重量及长度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续上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续上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注:1. 旅客列车重量按客车总重(包括旅客及行李的重量)计算,回送空客车按自重计算; 2. 列车中其他各型货车的自重及换算长度和货物的重量按铁道部《铁路货车统计规则》规定计算; 3. 机车、车辆长度的计算,以前后两钩舌内侧面距离按 11 m 为换算单位(1辆),各型机车、车辆按上述换算单位得出的比值,称为换算长度。 第17表 轨道起重机重量及长度表 1 2 184 3 38 4 184 5 52 续上表 1 2 187 3 4 176 5 52 6 180 7 38 8 184 9 52 10 137 11 37 12 135 13 41 14 138 15 32 16 130 17 18 138 19 32 20 138 21 38 22 93 23 36 24 80 列车制动限速及其编组要求 第二百零一条 列车的换算闸瓦压力,按第18、19表规定计算。 1 2 138 700 3 138 680 4 184 900 5 138 840 6 126 770 7 88 450 8 184 1120 9 138 780 10 184 880 11 124 550 12 110 500 13 138 650 14 138 580 15 150 720 16 60 400 17 85 550 18 84 500 19 90 560 续上表 1 2 118 560 3 126 640 4 135 960 5 134 500 注: 按铸铁闸瓦换算闸瓦压力。 1 2 3 500 600 4 350 80 5 80 6 80 7 80 8 80 9 350 80 10 80 11 40 12 40 13 续上表 1 2 3 500 600 4 40 5 40 6 40 7 40 8 50 9 50 注:1. 按铸铁闸瓦换算闸瓦压力,括号内为合成闸瓦(片)换算闸瓦压力。 2. 空重车自动调整装置的空重位压力比为1∶2.5;对装有空重车手动调整装置的车辆,当车辆总重(自重+载重)达到40 t时,按重车位调整。 3. 旅客列车、行邮行包列车自动制动机主管压力为600 kPa;其他列车为500 kPa。长大下坡道区段及重载列车自动制动机主管压力由铁路局规定,报铁道部批准。 列车制动限速受每百吨列车重量换算闸瓦压力及下坡道坡度限制。计算制动距离800 m的货物列车按第20表规定;普通旅客列车及快速行邮列车按第21表规定;其他列车须满… 注:1. 每百吨列车重量的换算闸瓦压力不得低于660 kN(115 km/h);否则,应进行甩挂,特殊原因不能甩挂时,须经铁路局(跨局列车须经铁道部)调度批准,限速运行。 1 2 250 3 200 4 320 第二百零二条 列车中的机车和车辆的自动制动机,均应加入全列车的制动系统。 第二百零三条 列车在任何线路上的紧急制动距离限值按第23表规定。 1 2 120 800 3 160 1400 4 200 2000 5 120 800 6 160 1400 7 120 1100 8 90 800 9 120 1400 列车中车辆的连挂 第二百零四条 列车中相互连挂的车钩中心水平线的高度差,不得超过75mm。 第二百零五条 列车中车辆的连挂,由调车作业人员负责。连结软管,有列检作业的始发列车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由调车作业人员负责。 第二百零六条 列车机车与第一辆车的连挂,由机车乘务员负责。单班单司机值乘的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列车,由车辆乘务员负责;无车辆乘务员的列车,由车站人员负责。 第二百零七条 密接式车钩摘挂作业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第二百零八条 列检作业应按规定范围和技术作业过程进行。主要列检所的车辆检查与修理应有分工,并进行平行作业。尽量组织不摘车修,减少摘车临修,充分利用技术检查时间,并在规定时间内… 第二百零九条 车辆编入列车须达到运用状态。下列主要部件,必须作用良好,并符合质量要求。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3. 车钩、尾框、从板座、缓冲器无裂损。 1 2 890 3 835 4 830 5 815 4. 车底架的中、侧、枕、端梁无裂损,罐体卡带无裂损、无松动,罐体无漏泄。 第二百一十条 在有列检作业的车站,发现列车中有技术不良的车辆,因条件限制不能修理时,应由列车中摘下修理。在其他车站发现列车中有技术不良的车辆,因特殊情况不能摘下时,如能确保行… 第二百一十一条 编入列车的国际铁路联运车辆,应符合国际铁路联运有关规定的车辆交接技术条件。 第二百一十二条 运用中的车辆应按规定的周期检修。扣修和出入厂、段的车辆应建立定时取送制度,并纳入车站日班计划。 第二百一十三条 列车自动制动机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试验。 第二百一十四条 车辆上翻车机前和翻卸后,必须由所在地车辆段派驻人员对车辆进行技术检查。 第二百一十五条 货物列车在编组站、区段站发车前,有关人员应做到: 第二百一十六条 运转车长接收列车时,应检查下列主要事项:

第十二章 调车工作

第二百一十七条 车站的调车工作,应按车站的技术作业过程及调车作业计划进行。参加调车作业的人员应做到: 第二百一十八条 调车工作要固定作业区域、线路使用、调车机车、人员、班次、交接班时间、交接班地点、工具数量及其存放地点。 第二百一十九条 调车工作繁忙、配线较多的车站,可划分为几个调车区。 第二百二十条 调车作业应采用无线调车灯显设备,并使用规定频率,其显示方式须符合有关要求。无线调车灯显设备应与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配合使用,无线调车灯显设备的使用、维修及管理办… 第二百二十一条 车站的调车工作,由车站调度员(未设车站调度员的,由车站值班员)统一领导。各场(区)的调车工作,由负责该场(区)的车站调度员或该场(区)的调车区长领导。 第二百二十二条 调车作业由调车长单一指挥。利用本务机车进行调车作业时,可由车站值班员或助理值班员担任指挥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可由有任免权限的单位鉴定、考试合格的连结员代替。 第二百二十三条 调车长在调车作业前,必须亲自并督促组内人员充分做好准备,认真进行检查。在作业中应做到: 第二百二十四条 调车机车司机在作业中应做到: 第二百二十五条 调车领导人应正确及时地编制、布置调车作业计划。布置调车作业计划,应使用调车作业通知单。使用无线调车灯显设备的车站,调车作业计划布置方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二百二十六条 一批作业(指一张调车作业通知单)不超过三钩或变更计划不超过三钩时,可用口头方式布置(中间站利用本务机车调车除外),有关人员必须复诵。变更股道时,必须停车传达。仅… 第二百二十七条 调车作业必须做好下列准备: 第二百二十八条 调车作业时,调车人员必须正确及时地显示信号;机车乘务人员要认真确认信号,并回示。 第二百二十九条 在调车作业中,单机运行或牵引车辆运行时,前方进路的确认由机车司机负责;推进车辆运行时,前方进路的确认由调车指挥人负责,如调车指挥人所在位置确认前方进路有困难时,… 第二百三十条 调车作业要准确掌握速度及安全距离,并遵守下列规定: 第二百三十一条 禁止溜放的车辆、线路及其他限制: 第二百三十二条 调车作业摘车时,必须停妥,采取好防溜措施,方可摘开车钩;挂车时,没有连挂妥当,不得撤除防溜措施。 第二百三十三条 客车(21、22型除外)、动车组及D17、D19g型落下孔车禁止通过驼峰。21和22型客车、凹型车、其他落下孔车及装载活鱼(包括鱼苗)、跨装货物的车辆(跨及两平… 第二百三十四条 线路两旁堆放货物,距钢轨头部外侧不得小于1.5m。站台上堆放货物,距站台边缘不得小于1m。货物应堆放稳固,防止倒塌。 第二百三十五条 手推调车,须取得调车领导人的同意,人力制动机作用必须良好,有胜任人员负责制动。手推调车速度不得超过3km/h。下列情况,禁止手推调车: 第二百三十六条 在正线、到发线上调车时,要经过车站值班员的准许。在接发列车时,应按《站细》规定的时间,停止影响列车进路的调车作业。 第二百三十七条 接发旅客列车时,能进入接发列车进路的线路没有隔开设备或脱轨器,不准调车,但遇下列情况可以调车: 第二百三十八条 越出站界调车时,双线区间正方向,必须区间(自动闭塞区间为第一闭塞分区)空闲;单线自动闭塞区间,闭塞系统必须在发车位置,第一闭塞分区空闲,经车站值班员口头准许并通… 第二百三十九条 跟踪出站调车,只准许在单线区间及双线正方向线路上办理,并须经列车调度员口头准许,取得邻站值班员的承认号码,发给司机跟踪调车通知书(附件5)。在先发列车尾部越过预… 第二百四十条 车站值班员要认真掌握机车出入段的经路。 第二百四十一条 列车及机车车辆必须停在警冲标内方。调车作业中,车辆临时停在警冲标外方时,一批作业完了后,应立即送入警冲标内方。因特殊情况需在警冲标外方进行装卸作业时,须经车站值… 第二百四十二条 编组站、区段站在到发线、调车线以外的线路上停留车辆,不进行调车作业时,应连挂在一起,并须拧紧两端车辆的人力制动机,或以铁鞋(止轮器、防溜枕木等)牢靠固定。因装卸…

第十三章 行车闭塞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列车运行是以车站、线路所所划分的区间及自动闭塞区间的通过信号机所划分的闭塞分区作间隔。 第二百四十四条 各站均须装设基本闭塞设备。行车基本闭塞法采用下列三种: 第二百四十五条 当基本闭塞设备不能使用时,应根据列车调度员的命令采用电话闭塞法行车。遇列车调度电话不通时,闭塞法的变更或恢复,应由该区间两端站的车站值班员确认区间空闲后,直接以… 第二百四十六条 遇下列情况,应停止使用基本闭塞法,改用电话闭塞法行车: 第二百四十七条 设有双向闭塞设备的自动闭塞区间,遇轨道电路发生故障等情况,需使用总辅助按钮改变闭塞方向时,车站值班员必须确认区间空闲后,根据列车调度员命令,使用总辅助按钮改变闭… 第二百四十八条 线路所和区间内设有辅助所的行车闭塞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二百四十九条 使用自动闭塞法行车时,列车进入闭塞分区的行车凭证为出站或通过信号机的黄色灯光、绿黄色灯光或绿色灯光。特快旅客列车由车站通过时,为出站信号机的绿黄色灯光或绿色灯光… 第二百五十条 自动闭塞区段遇下列情况发车的行车凭证,在三显示区段规定见第28表;在四显示区段规定见第29表。 1 2 3 4 5 6 续上表 1 2 3 4 第29表 自动闭塞区段(四显示)特殊情况行车凭证表 1 2 续上表 1 2 3 4 5 6 7 8 注: 在四显示区段,因设备不同,执行上述条款困难的,可按铁路局规定办理。 第二百五十一条 自动闭塞区间通过信号机显示停车信号(包括显示不明或灯光熄灭)时,列车必须在该信号机前停车,司机应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通知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为车辆乘务员),… 第二百五十二条 使用自动站间闭塞法行车时,列车凭出站信号显示的进行信号进入区间。 第二百五十三条 自动站间闭塞的行车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二百五十四条 使用半自动闭塞法行车时,列车凭出站信号机或线路所通过信号机显示的进行信号进入区间。 第二百五十五条 半自动闭塞区段,遇超长列车头部越过出站信号机而未压上出站方面的轨道电路发车时,行车凭证为出站信号机显示的进行信号,并发给司机调度命令。 第二百五十六条 使用电话闭塞法行车时,列车占用区间的行车凭证为路票(附件1)。当挂有由区间返回的后部补机时,另发给补机司机路票副页。 第二百五十七条 办理电话闭塞时,下列各项应发出电话记录号码,并记入《行车日志》: 第二百五十八条 路票应由车站值班员或指定的助理值班员填写。 第二百五十九条 车站行车室内一切电话中断时,单线行车按书面联络法,双线行车按时间间隔法。列车进入区间的行车凭证均为红色许可证(附件3)。 第二百六十条 单线按书面联络法行车时,下列车站可以优先发车: 第二百六十一条 双线按时间间隔法行车时,只准发出正方向的列车。非自动闭塞区间发出第一个列车时,在发车前应查明区间已空闲。 第二百六十二条 一切电话中断后,连续发出同一方向的列车时,两列车的间隔时间,应按区间规定的运行时间另加3min,但不得少于13min。 第二百六十三条 一切电话中断时,禁止发出下列列车: 第二百六十四条 在一切电话中断时间内,如有封锁区间抢修施工或开通封锁区间时,由接到请求的车站值班员以书面通知封锁区间的相邻车站。 第二百六十五条 单线区间的车站,经以闭塞电话、列车调度电话或其他电话呼唤5min无人应答时,由列车调度员查明该站及其相邻区间确无列车(包括单机、动车及重型轨道车)后,可发布调度…

第十四章 列车运行

第二百六十六条 列车是指编成的车列并挂有机车及规定的列车标志。 第二百六十七条 特大桥梁、长大隧道、轮渡的行车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二百六十八条 列车运行中,各有关作业人员应认真执行车机联控。 第二百六十九条 列车应设有列车乘务组。列车乘务组按下列规定组成: 第二百七十条 列车司机在列车运行中,应做到: 第二百七十一条 运转车长在列车运行中,应做到: 第二百七十二条 遇天气恶劣,信号机显示距离不足200m时,司机或车站值班员须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应及时发布调度命令,改按天气恶劣难以辨认信号的办法行车。 第二百七十三条 车辆乘务人员,应按技术作业过程的规定检查车辆,并参加制动试验。在列车运行途中,应保证车辆运行安全,及时消除车辆故障,并将本身不能完成的不摘车检修工作,预报前方站… 第二百七十四条 机车乘务组以外人员登乘机车时,除铁道部机车运用规程指定的人员外,须凭登乘机车证登乘。 第二百七十五条 列车运行限制速度规定见第30表。 1 2 3 4 80 5 6 30 7 15 8 30 下列构造的单开道岔、对称道岔、交分道岔侧向允许通过速度规定见第31、32、33表。 1 2 30 2700 140 90 3 18 80 4 800 75 5 12 350 6 330 45 7 9 30 注:1. 保留使用的8号、10号、11号单开道岔侧向通过的最高速度分别为25 km/h、35 km/h 和40 km/h; 2. ﹡括号内数据为75 kg/m钢轨12号道岔的侧向允许货车通过速度。 1 2 9 355 50 3 6 180 30 第33表 交分道岔侧向允许通过速度 1 2 12 380 45 3 9 220 30 其他构造道岔的侧向通过速度,由铁路局规定。 第二百七十六条 车站应不间断地接发列车,严格按列车运行图行车。接发列车时,车站值班员应亲自办理闭塞、布置进路(包括听取进路准备妥当的报告)、开闭信号、交接凭证、接送列车、指示发… 第二百七十七条 车站值班员在办理闭塞时,应确认区间空闲。接车前,必须亲自或通过有关人员确认接车线路空闲、进路道岔位置正确、影响进路的调车作业已经停止后,方可开放进站信号机,准备… 第二百七十八条 扳道、信号人员在值班时应做到: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下列情况,禁止办理相对方向同时接车和同方向同时发接列车: 第二百八十条 车站值班员应严格按《站细》规定时机开闭信号机。如取消发车进路时,应先通知发车人员;如发车人员已通知司机发车或显示发车指示信号,而列车尚未起动时,还应通知司机,收… 第二百八十一条 接发列车应在正线或到发线上办理,并应遵守下列原则: 第二百八十二条 车站值班员应保证有不间断接车的空闲线路。 第二百八十三条 在站内无空闲线路的特殊情况下,只准许接入为排除故障、事故救援、疏解车辆等所需要的救援列车、不挂车的单机、动车及重型轨道车。上述列车均应在进站信号机外停车,由接车… 第二百八十四条 列车进站后,应停于接车线警冲标内方。在设有出站(进路)信号机的线路,列车头部不得越过出站(进路)信号机。 第二百八十五条 凡进站、接车进路信号机不能使用或在双线区段由反方向开来列车而无进站信号机时,应使用引导信号或派引导人员接车。 第二百八十六条 接发列车时,接发车人员应携带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持手信号旗(灯),站在规定地点接送列车,注意列车运行和货物装载状态,与运转车长互对信号。发现旅客列车尾部标志灯… 第二百八十七条 货物列车在站停车时,司机必须使列车保持制动状态(铁路局指定的凉闸站除外)。发车前,司机施行缓解,确认发车条件具备后,方可起动列车。 第二百八十八条 列车在发车前,有关人员应做到: 第二百八十九条 列车在站内临时停车,待停车原因消除且继续运行时,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第二百九十条 进站、出站、进路及线路所通过信号机发生故障时,应置于关闭状态。进站信号机及线路所通过信号机灭灯或因发生不能关闭的故障时,应将灯光熄灭或遮住。在将灯光熄灭或遮住以… 第二百九十一条 出站信号机发生故障时,除按规定交递行车凭证外,对通过列车应预告司机,并显示通过手信号。装有进路表示器或发车线路表示器的出站信号机,当该表示器不良时,由办理发车人… 第二百九十二条 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后,不能继续运行时,司机应立即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通知两端站、列车调度员及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为车辆乘务员),报告停车原因和停车位置,根据… 第二百九十三条 列车被迫停车可能妨碍邻线时,司机应立即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通知邻线上运行的列车和两端站,并与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为车辆乘务员)分别在列车的头部和尾部附近邻线上… 第二百九十四条 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后,分别根据下列规定放置响墩防护: 第二百九十五条 下列情况列车不准分部运行: 第二百九十六条 在不得已情况下,列车必须分部运行时,司机应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报告前方站和列车调度员,并做好遗留车辆的防溜和防护工作。司机在记明遗留车辆辆数和停留位置后,方… 第二百九十七条 列车发生火灾、爆炸应急处理: 第二百九十八条 汛期暴风雨行车应急处理: 第二百九十九条 列车运行途中发生车辆故障应急处理: 第三百条 下列情况列车不准退行: 第三百零一条 在不得已情况下,列车必须退行时,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时为指派的胜任人员)应站在列车尾部注视运行前方,发现危及行车或人身安全时,应立即使用紧急制动阀或列车无线调度… 第三百零二条 车站值班员接到运转车长、司机或工务、电务、供电等人员的救援请求后,应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应向有关车站发布命令封锁区间,并派出救援列车。 第三百零三条 救援列车的出发或返回,均应通知列车调度员及对方站。如事故现场设有临时线路所时,车站值班员应于发车前,商得线路所值班员的同意。 第三百零四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人员到达前,站长或车站值班员应随乘发往事故地点的第一列救援列车(分部运行时挂取遗留车辆的机车除外)到事故现场,负责指挥列车有关工作。 第三百零五条 凡影响行车的施工、维修作业,不得利用列车间隔进行(特别规定的慢行施工除外),都必须纳入天窗。线路、桥隧、信号、通信、接触网及其他行车设备的施工、维修,力争开通后… 第三百零六条 封锁线路、慢行施工和停用信号、联锁、闭塞设备及其他影响行车设备的施工,必须纳入月度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在前一个月向铁路局提出施工计划。运输部门在编排施工方案中,… 第三百零七条 封锁区间施工时,施工负责人应确认已做好一切施工准备,按批准的施工方案(临时封锁区间抢修施工时除外),在车站《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登记,通过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 第三百零八条 施工封锁前,通过施工地点的最后一趟列车前进方向为不大于6‰的上坡道时,列车调度员可根据施工负责人的要求,在施工命令中规定该次列车通过施工地点后即可开工,列车到站… 第三百零九条 遇有施工又必须接发列车的特殊情况时,可按以下施工特定行车办法办理: 第三百一十条 向施工封锁区间开行路用列车时,列车进入封锁区间的行车凭证为调度命令。该命令中应包括列车车次、运行速度、停车地点、到达车站的时刻等有关事项。 第三百一十一条 路用列车应由施工单位指派胜任人员携带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值乘于列车尾部,并在区间协助司机作业。路用列车或线路施工机械进入施工地段时,应在施工防护人员显示的停车手… 第三百一十二条 列车在区间装卸车时,装卸车负责人应指挥列车停于指定地点。装卸车完毕后,其负责人应负责检查装卸货物的装载、堆码状态,确认限界,清好道沿,关好车门,通知司机开车。 第三百一十三条 凡妨碍行车的施工及故障地点的线路,均应设置防护。 第三百一十四条 在区间或站内线路、道岔上封锁施工作业时,施工单位在车站行车室设驻站联络员,施工地点设现场防护员。驻站联络员和防护人员应由指定的、经过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施工负责… 第三百一十五条 凡上道使用涉及行车安全的养路机械、机具及防护设备,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满足运用安全的要求。养路机械、机具及防护设备应专管专用,加强日常检修和定期检查,经常保持良… 第三百一十六条 在区间线路上施工时,使用移动停车信号的防护办法如下: 注: A为不同线路允许速度的列车紧急制动距离,120 km/h<v≤160 km/h为1 400 m,160 km/h<v≤200 km/h为2 000 m。对有行包… 第三百一十七条 在站内线路或道岔上施工,使用移动停车信号的防护办法如下: 第三百一十八条 在区间线路上,根据线路速度等级,使用移动减速信号的防护办法如下: 注: 允许速度120 km/h<v≤200 km/h的线路,在移动减速信号牌(灯)(显示方式如第119图)外方增设特殊移动减速信号牌(显示方式如第120图)。 注:1. 当站内正线警冲标距离施工地点小于800 m时,按800 m设置移动减速信号牌(灯); 第三百一十九条 在站内线路或道岔上,根据线路速度等级,使用移动减速信号的防护办法如下: 注: 当进站信号机距离施工地点大于或等于A时,不设置带T字的特殊移动减速信号牌。 注: 当进站信号机距离施工地点大于或等于A时,不设置带T字的特殊移动减速信号牌。 第三百二十条 在区间线路上进行不影响行车的作业,不需要以停车信号或移动减速信号防护,应在作业地点两端500m~1000m处列车运行方向左侧(双线在线路外侧)的路肩上设置作业标… 第三百二十一条 轻型车辆是指由随乘人员能随时撤出线路外的轻型轨道车及其他非机动轻型车辆。小车是指轨道检查仪、单轨小车、吊轨小车。 第三百二十二条 使用轻型车辆时,须取得车站值班员对使用时间的承认,填发轻型车辆使用书——附件6(在区间用电话联系时,双方分别填写),并须保证在承认使用时间内将其撤出线路以外。 第三百二十三条 使用轻型车辆及小车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三百二十四条 在区间使用轻型车辆及小车时,应按下列规定防护: 第三百二十五条 影响设备使用的检修均纳入天窗进行。 第三百二十六条 沿线工务人员发现线路设备故障危及行车安全时,除立即连续发出停车信号和以停车手信号防护外,还应采取紧急措施修复故障设备,并迅速通知就近车站和工长或车间主任;如不能… 第三百二十七条 线路发生故障时的防护办法如下: 第三百二十八条 设备维修人员发现信号、通信设备故障危及行车安全时,应立即通知车站,并积极设法修复;如不能立即修复时,应停止使用,同时报告工长、车间主任或电务段调度,并在《行车设… 第三百二十九条 铁路职工或其他人员发现设备故障危及行车和人身安全时,应立即向开来列车发出停车信号,并迅速通知就近车站、工务、供电或电务人员。

第三编 信号显示

第十五章 基本要求

第三百三十条 信号是指示列车运行及调车作业的命令,有关行车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百三十一条 铁路信号分为视觉信号和听觉信号。 第三百三十二条 视觉信号分为昼间、夜间及昼夜通用信号。在昼间遇降雾、暴风雨雪及其他情况,致使停车信号显示距离不足1000m,注意或减速信号显示距离不足400m,调车信号及调车手… 第三百三十三条 进站、出站、进路信号机及线路所的通过信号机,均以显示停车信号为定位。自动闭塞区段的通过信号机,以显示进行信号为定位。接近、预告信号机及通过臂板,以显示注意信号为… 第三百三十四条 信号机的关闭时机规定如下: 第三百三十五条 进站、出站、进路和通过信号机的灯光熄灭、显示不明或显示不正确时,均视为停车信号。接近信号机的灯光熄灭、显示不明或显示不正确时,均视为进站信号机为关闭状态。 第三百三十六条 新设尚未开始使用及应撤除尚未撤掉的信号机,均应装设信号机无效标,并应熄灭灯光;如为臂板信号机,并须将臂板置于水平位置。

第十六章 固定信号色灯信号机

第三百三十七条 进站色灯信号机显示下列信号: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进站及接车进路色灯信号机的引导信号显示一个红色灯光及一个月白色灯光——准许列车在该信号机前方不停车,以不超过20km/h速度进站或通过接车进路,并须准备随时停车… 第三百三十九条 出站色灯信号机显示下列信号: 第三百四十条 进路色灯信号机的显示: 第三百四十一条 通过色灯信号机显示下列信号: 第三百四十二条 设有分歧道岔的线路所,当列车经过分歧道岔侧向运行时,色灯信号机应显示两个黄色灯光(同第27图);当分歧道岔为18号及以上道岔时,显示一个黄色闪光和一个黄色灯光(… 第三百四十三条 容许信号显示一个蓝色灯光——准许列车在通过色灯信号机显示红色灯光的情况下不停车,以不超过20km/h的速度通过,运行到次一通过色灯信号机,并随时准备停车(如第5… 第三百四十四条 遮断色灯信号机显示一个红色灯光——不准列车越过该信号机;不着灯时,不起信号作用(如第60图)。 第三百四十五条 预告色灯信号机显示下列信号: 第三百四十六条 接近色灯信号机显示下列信号: 第三百四十七条 遮断及其预告信号机采用方形背板,并在机柱上涂有黑白相间的斜线,以区别于一般信号机(参照第60图、第62图)。 第三百四十八条 调车色灯信号机显示下列信号: 第三百四十九条 驼峰色灯信号机显示下列信号: 第三百五十条 驼峰色灯辅助信号机及驼峰色灯复示信号机显示下列信号: 第三百五十一条 色灯复示信号机分下列几种: 第三百五十二条 进站臂板信号机显示下列信号: 第三百五十三条 出站臂板信号机显示下列信号: 第三百五十四条 通过臂板信号机显示下列信号: 第三百五十五条 预告臂板信号机显示下列信号: 第三百五十六条 电动臂板复示信号机显示下列信号: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机车信号机显示下列信号:

第十七章 移动信号及手信号移动信号

第三百五十八条 移动信号显示方式如下: 第三百五十九条 在站内线路上检查、修理、整备车辆时,应在列车两端来车方向的左侧钢轨上,设置带有脱轨器的固定或移动信号牌(灯)进行防护,前后两端的防护距离均应不小于20m(如第1… 第三百六十条 响墩爆炸声及火炬信号的火光(如第123、124图),均要求紧急停车。停车后如无防护人员,机车乘务人员应立即检查前方线路,如无异状,列车以在瞭望距离内能随时停车的… 第三百六十一条 使用无线调车灯显制式(如第125图)的信号显示方式如下: 第三百六十二条 列车运行时,有关人员应遵守下列手信号的显示。 第三百六十三条 调车手信号的显示方式如下: 第三百六十四条 联系用手信号的显示方式如下: 第三百六十五条 在显示手信号时,凡昼间持有手信号旗的人员,应将信号旗拢起,左手持红旗,右手持绿旗(扳道员右手持黄旗),不持信号旗的人员徒手按各该条规定方式显示信号。 第三百六十六条 试验列车自动制动机的手信号显示方式如下: 第三百六十七条 突然发现接触网故障,需要机车临时降弓通过时,发现的人员应在规定地点显示下列手信号:

第十八章 信号表示器及标志信号表示器

第三百六十八条 道岔表示器的显示方式如下: 第三百六十九条 脱轨表示器的显示方式如下: 第三百七十条 进路表示器仅在其主体信号机开放后,才能着灯,用于区别进路开通方向或双线区段反方向发车,不能独立构成信号显示。 第三百七十一条 发车线路表示器在线群出站信号机开放后显示一个白色灯光——准许该线路上的列车发车(如第181图)。 第三百七十二条 发车表示器经常不着灯;显示一个白色灯光——表示运转车长准许发车(如第182图)。 第三百七十三条 调车表示器的显示方式如下: 第三百七十四条 车挡表示器设置在线路终端的车挡上,昼间一个红色方牌;夜间显示一个红色灯光(如第186图)。 第三百七十五条 线路标志:公里标、半公里标、百米标、曲线标、圆曲线和缓和曲线的始终点标、桥梁标、隧道标、涵渠标、坡度标及铁路局、工务段、线路车间、线路工区和供电段的界标。 第三百七十六条 线路、信号标志内侧设在距线路中心应不小于3.1m处(警冲标除外)。 第三百七十七条 通知操纵除雪机人员的临时信号标志如下: 第三百七十八条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按《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线路安全保护区标桩分为A型(如第222图A)、B型(如第222图B)两种。 第三百七十九条 在下列地点应设置警示、保护标志: 第三百八十条 在铁路线路允许行人、自行车通过,禁止机动车通过的人行过道应设置人行过道路障桩(如第224图)。 第三百八十一条 列车应根据其种类及运行的线路和方向,在头部和尾部分别显示不同的列车标志。列车标志的显示方式,昼间与夜间相同,但昼间不点灯,其显示方式如下:

第十九章 听觉信号

第三百八十二条 听觉信号,长声为3s,短声为1s,音响间隔为1s。重复鸣示时,须间隔5s以上。 第三百八十三条 机车、轨道车鸣笛鸣示方式见第34表。 1 2 3 4 5 续上表 1 2 3 4 5 6 7 8 9 第三百八十四条 口笛、号角鸣示方式见第35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续上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第四编 对铁路工作人员的要求

第三百八十五条 铁路行车有关人员,在任职、提职、改职前,必须经过拟任职业的任职资格培训,并经职业技能鉴定、岗位任职资格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和相关岗位任职资格后方… 第三百八十六条 铁路行车有关人员,在任职前必须经过健康检查,身体条件不符合拟任岗位职务要求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百八十七条 对行车有关人员,应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知识和劳动纪律的教育、考核,并有计划地组织好在职人员的日常政治和技术业务学习。 第三百八十八条 驾驶机车、动车组、动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人员,必须持有铁道部颁发的驾驶证。变更驾驶机型前,必须经过相应的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三百八十九条 铁路行车有关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必须坚守岗位,穿着规定的服装,佩戴易于识别的证章或携带相应证件,讲普通话。 第三百九十条 铁路行车有关人员,接班前须充分休息,严禁饮酒,如有违反,立即停止其所承担的任务。 第三百九十一条 行车公寓是专为乘务人员服务的生产设施,应有良好的通信、叫班管理设备和乘务管理设备,有生活、服务、学习、文娱、健身等设施。应保证乘务人员随到随宿,不间断地供给热食… 第三百九十二条 铁路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在自己的职务范围内,以对国家和人民极端负责的态度,保证安全生产。 第三百九十三条 铁路各单位对遵守本规程成绩突出者,应予表扬或奖励;对违反者,应视其违反程度和造成事故的性质、情节及后果,给予教育、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附则

第三百九十四条 本规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本规程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其他凡与本规程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程为准。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