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技术管理规程(2006年) 注:
注: A为不同线路允许速度的列车紧急制动距离,120 km/h<v≤160 km/h为1 400 m,160 km/h<v≤200 km/h为2 000 m。对有行包列车运行的线路,A不得小于1 100 m;有120 km/h货物列车运行的线路,A不得小于1 400 m。以下同。
双线区间两条线路同时施工时,设立位置如第3图。
显示停车手信号的防护人员 响墩 移动停车信号牌(灯) 响墩 20 20 800 20 施工 20 800 20 20 860 地点 860 20 20 800 20 20 800 20 20 响墩 移动停车信号牌(灯) 响墩 显示停车手信号的防护人员 20
长度单位:m
第3图
施工地点在站外,距离进站信号机(或站界标)小于860 m时,设立位置如第4图。
显示停车手信号的防护人员 响墩 移动停车信号牌(灯) 响墩 进站 信号机 20 20 施工 地点 20 20 小于860
长度单位:m
第4图
如车站方面防护距离(自施工地点至最外方第一个响墩间的距离)小于60 m时,可不放置响墩。
在区间施工,除按上述各项办法防护外,还应在车站与施工地点分别设专职联络人员和防护人员,用电话联系。
施工防护人员应站在距施工地点的第一个响墩内20 m附 近瞭望条件较好的地点,显示停车手信号。响墩放置位置如恰在钢轨接头、道岔、道口、无碴桥上或隧道内时,应将响墩放置位置向外方延伸。在尽头线上施工,施 工负责人经与车站值班员联系确认尽头一端无列车、动车时,则尽头一端可不设防护。施工地点与防护人员间瞭望条件不良又无电话联系时,应增设中间防护人员。
凡用停车信号防护的施工地点,在停车信号撤除后,列车需减低速度通过施工地点时,应按减速信号防护的办法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