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技术管理规程(2006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牵引供电设备应保证不间断行车可靠供电。牵引供电能力必须与线路的运输能力相适应,满足规定的列车重量、密度和速度的要求。接触网额定电压值为25kV,最高工作电压为27.5kV,最低工作电压为19kV。
牵引变电所须具备双电源、双回路受电。牵引变压器采用固定备用方式并具备自动投切功能。当一个牵引变电所停电时,相邻的牵引变电所能越区供电。平均功率因数不低于0.9。
接触网的分段、分相的位置应考虑检修停电方便和缩小故障停电范围,并充分考虑电力机车牵引的列车(电力动车组)正常运行和调车作业的需要。双线电气化区段应具备反方向行车条件。
确需由车站接触网引接小容量非牵引负荷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枢纽及较大区段站应设开闭所。枢纽及较大区段站的负荷开关和电动隔离开关应纳入远动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