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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技术管理规程(2006年) 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通信线路或设备损坏时,应按下列顺序抢通和恢复:

列车调度电话;

站间行车电话、扳道电话;

列车调度指挥系统和调度集中系统的网络通道;

车辆运行安全监测传输通道;

客票发售与预订系统网络通道;

车号自动识别系统网络通道;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