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2006年) 第四编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2006年) 第四编 第四编 对铁路工作人员的要求 第三百八十五条 铁路行车有关人员,在任职、提职、改职前,必须经过拟任职业的任职资格培训,并经职业技能鉴定、岗位任职资格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和相关岗位任职资格后方… 第三百八十六条 铁路行车有关人员,在任职前必须经过健康检查,身体条件不符合拟任岗位职务要求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百八十七条 对行车有关人员,应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知识和劳动纪律的教育、考核,并有计划地组织好在职人员的日常政治和技术业务学习。 第三百八十八条 驾驶机车、动车组、动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人员,必须持有铁道部颁发的驾驶证。变更驾驶机型前,必须经过相应的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三百八十九条 铁路行车有关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必须坚守岗位,穿着规定的服装,佩戴易于识别的证章或携带相应证件,讲普通话。 第三百九十条 铁路行车有关人员,接班前须充分休息,严禁饮酒,如有违反,立即停止其所承担的任务。 第三百九十一条 行车公寓是专为乘务人员服务的生产设施,应有良好的通信、叫班管理设备和乘务管理设备,有生活、服务、学习、文娱、健身等设施。应保证乘务人员随到随宿,不间断地供给热食… 第三百九十二条 铁路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在自己的职务范围内,以对国家和人民极端负责的态度,保证安全生产。 第三百九十三条 铁路各单位对遵守本规程成绩突出者,应予表扬或奖励;对违反者,应视其违反程度和造成事故的性质、情节及后果,给予教育、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三百八十五条